交付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761號
TCDV,101,訴,761,2012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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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61號
原   告 陳森隆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律師
被   告 李昀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5月14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炫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呂偵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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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