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61號原 告 陳森隆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律師被 告 李昀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5月14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炫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呂偵光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