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57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吳茜茜
被 告 勤隆工程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謝福順
被 告 黃秀瑤
陳明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1年4月3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陸拾捌萬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柒仟陸佰參拾貳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依兩造間授信契約書第17條及保證書第11條之約定,兩造合 意就該契約書及保證書內容涉訟時,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即 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就 本件訴訟即有管轄權。
二、被告4人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貳、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勤隆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勤隆公司)於民國 (下同)97年2月25日,邀同被告謝福順、黃秀瑤、陳明正等3 人為連帶保證人,簽立授信契約書及保證書為證。被告勤隆 公司於100年3月29日向原告申請承攬訴外人台灣電力股份有 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下稱台電公司台中區營業處)「100 年 配電場(室)檢點維修工作」之履約保證金新台幣(下同)98萬 元,及「豐原分處100年中維04G妨礙配電線路樹竹修剪工作 」之履約保證金70萬元,遂由原告出具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 書,並依委任保證條款第4條規定,被告勤隆公司未為完全 履行,由原告墊付一切保證款項(包括本金、利息、違約金 、滯納費及其他費用、墊款)時,縱超過前述保證限額,被 告勤隆公司應立即如數償還,並自原告墊付之日起至債務人 清償全部墊款之日止,依原告墊付日新台幣基準利率加年息 2.5%計付利息(原告目前基準利率為年息2.897%加碼年息2.5 %機動計付,目前利率為年息5.397%),如有違約,可依約定 方式計付違約金。違約金計算方式係自原告墊付之日起,逾
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嗣因被告勤隆公司分別違反「 100年配電場(室)檢點維修工作」承攬契約第16條第1項第8 款及「豐原分處100年中維04G妨礙配電線路樹竹修剪工作」 第11條、第16條等規定,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契約,經台電公 司台中區營業處去函催辦仍不履約,台電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遂於100年8月19日及100年8月24日分別終止與被告勤隆公司 之上開承攬契約,並由原告於101年2月7日依履約保證金連 帶保證書契約規定墊付台電公司台中區營業處該2筆履約保 證金,共計168萬元。詎被告勤隆公司未於101年2月7日立即 如數清償,依據授信契約書第8條第10款規定,被告勤隆公 司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又被告謝福順、黃 秀瑤、陳明正為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 責任。爰依民法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4 人如數給付,為此提起本訴等情。並聲明:如主文所示。二、被告4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 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上揭事實,已據其提出保證書1紙、授信動撥申請 書兼借款憑證2紙、授信契約書1紙、台電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101年1月3日及101年1月4日函2紙、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2 紙及放款交易明細查詢申請單等各在卷為憑,核屬相符,而 被告4人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 準用第1項規定,應視同自認,是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連帶保證債務之所 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 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從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 債務之文義觀之甚明。故連帶保證與普通保證不同,縱使無 民法第746條所揭之情形,亦不得主張同法第745條關於檢索 抗辯之權利(參見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 本件被告勤隆公司既於上揭時間向原告借貸上開金額,迄今 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且上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 期,而被告謝福順、黃秀瑤、陳明正等3人復為上開債務之 連帶保證人,即應與被告勤隆公司連帶負清償責任,依首揭 法條規定及最高法院判例意旨,原告依據民法消費借貸及連 帶保證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4人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 金168萬元,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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