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通行及過水權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606號
TCDV,101,補,606,2012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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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06號
原 告 寶達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之1
法定代理人 李嘉羚
當事人與被告鍾昌龍等5人間道路通行及過水權利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619,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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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達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