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土地租賃權及優先購買權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597號
TCDV,101,補,597,2012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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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97號
原 告 張基明
被 告 張麗禎

張欽沛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租賃權及優先購買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7
7,8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慧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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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