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67號
原 告 賴光明
被 告 尚昱資產鑑定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楊献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賴光明曾聲請對被告尚昱資
產鑑定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4,600,000元,應繳裁判費46,54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6,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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