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556號
TCDV,101,補,556,2012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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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56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名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等發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8757號),惟被告等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65,865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29,41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8,91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並應提出民
事準備書狀正本1件、繕本各4份(載明: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
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峻隆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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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名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