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547號
TCDV,101,補,547,2012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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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47號
原 告 柯圓滿


上列原告與被告佑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364,10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4,4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炫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呂偵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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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佑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