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545號
TCDV,101,補,545,2012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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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45號
原 告 劉文德
訴訟代理人 涂朝興律師
被 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泓嘉
本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0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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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