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19號
原 告 升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志
訴訟代理人 周紫涵律師
被 告 王李麗雪
被 告 王崇舜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李麗雪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2,055,4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1,39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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