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512號
TCDV,101,補,512,2012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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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12號
原 告 林士統
原告因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慈熹發支付命令(
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846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5,8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繳裁判費19,216元
,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716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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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