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511號
TCDV,101,補,511,2012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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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11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建中即佶昌工程行
吳國玉發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7334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95,000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1,8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3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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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