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06號
原 告 葉健國
原 告 洪莉邠
上列當事人請求被告台中市政府、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及勝緯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告葉健國部分為新臺幣5,329,947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3,767元;原告洪莉邠部分為新臺幣5,00
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