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504號
TCDV,101,補,504,2012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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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04號
原 告 黃鴻麟
林庭妏
李金聰
許麗苓
上列4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格明律師
被 告 李東哲 現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台中看守所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東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一)原告黃鴻麟林庭妏等2人部分,依訴狀聲
明欄第1項記載,其等2人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
同)86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9,470元。(二)原告李金聰、許麗苓等2人部分,依訴狀聲明欄第
2項記載,其等2人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865,000元,依同
上法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分別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各9,47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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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