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401號
TCDV,101,補,401,2012041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01號
原 告 陳永宗
108弄1衖26號


被 告 謝健政
9號6樓
謝添財
謝張富美
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16,4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