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字,101年度,3號
TCDV,101,簡,3,201204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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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3號
原 告 蔡賀全
之3號

訴訟代理人 蔡富存
被 告 許允科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48,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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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