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養聲字第65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柯英哲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姚聖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收養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英哲於民國一○一年三月七日收養姚聖偉為養子,應予認可。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收養人柯英哲(男、民國○○年○月○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被收養人姚聖偉(男、68 年10月8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提出之聲 請狀所載。
二、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收養契約書、戶籍謄本、被 收養人之在職證明書、健康檢查表、財產歸屬資料清單、99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舊式手抄版除戶戶籍資 料等證物為證,復經被收養人(生父姚欽尹已歿)之生母江 桂香、配偶何俐瑩於本院101年4月11日訊問時到庭陳明同意 出養之意願可據。而綜觀全案卷證所示,堪認本件收養並無 得撤銷或無效之原因,亦查無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不 利於被收養人本生父母、違反收養目的之重大事由等情事, 自應予認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伊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江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