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財產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財管字,101年度,57號
TCDV,101,司財管,57,2012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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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財管字第57號
聲 請 人 王玉桂
失 蹤 人 林國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失蹤人林國平財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林國平於民國八十三年一月二十 四日出境後即未曾入境,且未與家人聯繫,甚於生父林柏聰 八十九年過世時,亦未返國奔喪。現因林國平林柏聰之繼 承人,而林柏聰有分割財產之訴訟繫屬於法院,聲請人為失 蹤人林國平之生母,為此爰基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依法聲 請指定失蹤人林國平之財產管理人云云。
二、按失蹤人失蹤後,未受死亡宣告前,其財產之管理,依非訟 事件法之規定,民法第十條定有明文。次按失蹤人未置財產 管理人者,其財產管理人依下列順序定之:㈠配偶。㈡父母 。㈢成年子女。㈣與失蹤人同居之祖父母。㈤家長。不能依 前項規定定財產管理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 聲請,選任財產管理人,非訟事件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 第二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失蹤人林國平之生母,林國平自八十 三年一月二十四日出境後即未返國,亦未與家人聯繫等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及本院一00年度司財管字第一一 五號民事裁定為證,堪信為真實。然失蹤人林國平未婚無子 女,生父林柏聰已於八十九年六月十八日死亡,亦有除戶戶 籍謄本附卷可參,則聲請人既為失蹤人林國平之生母,依上 開規定即為失蹤人林國平之法定財產管理人,自無另行聲請 選任財產管理人之必要。執此,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 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敬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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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