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1年度,760號
TCDV,101,司繼,760,2012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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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760號
聲 請 人 林軒鋒
      林彥勳
      林上評
      張家豪
      張惠婷
      張家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巫淑君
聲 請 人 張書晨
法定代理人 張惠婷
      張温良
聲 請 人 吳御瑞
      林上評之胎兒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林上評
      吳思鋒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繼承人張謝美不幸於民國101年 1月28日死亡,聲請人分別為被繼承人之孫、曾孫,因自願 拋棄繼承權,除已分別通知其他繼承人外,並提出繼承系統 表、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遺產繼承拋棄書、印鑑證明 等文件聲請核備云云。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 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 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 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 法第1138、1139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前順位有繼承人時,後順位者依法 不得繼承,既非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三、經查:被繼承人張謝美於101年1月28日死亡,聲請人林軒鋒林彥勳林上評張家豪張家綺張惠婷為被繼承人之 孫,屬直系血親卑親屬二親等繼承人,而聲請人吳御瑞、林 上評之胎兒、張書晨為被繼承人之曾孫,屬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親等繼承人,固有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張謝美之除戶戶籍 謄本、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惟被繼承人之直系



血親卑親屬一親等繼承人有張錦城張裕德林張桂英等人 ,張裕德雖於101年3月6日已歿,然因於被繼承人張謝美死 亡即繼承開始時尚生存,即為合法繼承人,而上開繼承人中 ,除林張桂英已於本案中聲明拋棄繼承外,尚有張錦城、張 裕德未為拋棄繼承,此有前揭卷證在卷可稽,復據本院依職 權調取索引卡查詢表附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親等較近之 直系血親卑親屬張錦城張裕德既未為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 權,是聲請人即非現時合法繼承人,自不得預先向本院聲明 拋棄繼承,從而,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 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伊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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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