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603號聲 請 人 詮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鴻清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傳宗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㈠本票原本。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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