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1年度,1603號
TCDV,101,司票,1603,2012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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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603號
聲 請 人 詮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鴻清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傳宗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本票原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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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詮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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