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502號聲 請 人 李豐琮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魏炳坤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確認請求之金額為何(因狀載金額與本票影本金額不符)。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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