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1年度,1502號
TCDV,101,司票,1502,2012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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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502號
聲 請 人 李豐琮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魏炳坤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確認請求之金額為何(因狀載金額與本票影本金額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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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