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1年度,1357號
TCDV,101,司票,1357,20120403,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357號
聲 請 人 富泰欣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立宏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蕭景文准予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補本票原本3紙(票號TH0000000、TH0000000、TH0000000)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1/1頁


參考資料
富泰欣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