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1年度,1147號
TCDV,101,司票,1147,201204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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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147號
抗 告 人 瀚巍櫥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淑娟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3月1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
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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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瀚巍櫥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