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147號抗 告 人 瀚巍櫥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淑娟上抗告人與相對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3月1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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