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103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凱士特股份有限公司、張學輝間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
請:
一、補正凱士特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該公司法定代理人如有變更
,應予更正。
二、補正凱士特股份有限公司於發票時法定代理人為張學輝之登
記資料。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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