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9403號
聲 請 人 蔡婉薰
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捷啟有限公司、蔡美女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19日裁定命於14日內補正 捷啟有限公司之解散相關資料,此項裁定已於101年3月26日 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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