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4960號
債 權 人 白紗科技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聞馨陸餐飲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聲請狀所列之李介銘係債務人或僅係債務人聞馨陸餐
飲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如欲對李介銘個人請求,應敘
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泰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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