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3952號
TCDV,101,司促,13952,2012042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3952號
債 權 人 倉暉鐵工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坤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根富信福土木包工業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信福土木包工業之組織形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
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美鳳

1/1頁


參考資料
倉暉鐵工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