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3352號
TCDV,101,司促,13352,2012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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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3352號
債 權 人 普來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文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台灣香松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玥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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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普來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香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