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3201號
TCDV,101,司促,13201,2012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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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3201號
債 權 人 柯秀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江濱陳慧倫、林俊明、林俊豪發支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釋明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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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