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2201號
TCDV,101,司促,12201,201204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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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2201號
債 權 人 李霞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富輔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依臺灣雲林地院101年4月21日雲院通家悅決字第3679號函,
張金池之繼承人未聲明拋棄繼承,從而聲請人應與張謄仁、
張馨予一併向本院聲請始為合法,請於文到7日內補正蓋有
張謄仁、張馨予簽章之聲請狀。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玥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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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