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2201號
債 權 人 李霞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富輔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張金池父母、兄弟姐妹及其祖父母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
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有無向法院陳報拋棄或限定繼承
之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玥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