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2151號
債 權 人 張志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謝依螢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迄日。
㈡確認請求之利息計算方式為日息、月息或年息。
㈢確認請求金額為何。(查依聲請狀所載,債務人應給付扶
養費120萬元,已清償2萬元,另查未到期之扶養費不得預
為請求。)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許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