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1752號
債 權 人 夏興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彭榮義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求金額究為「壹佰貳拾伍萬元」抑或「壹佰貳拾貳萬伍
仟元」及請求利息起算日為何?(因與事實理由不符)
㈡請求金額究為「壹佰肆拾壹萬叁仟元」抑或「壹佰壹拾肆
萬叁仟元」及請求利息起算日為何?(因與事實理由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玥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