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0652號
債 權 人 銘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昱湶乳品工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債務人昱湶乳品工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8年12月29日經 授債務人昱湶乳品工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8年12月29日經授 中字第0983523479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 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 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 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 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此項裁定已於101年4月 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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