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再字,101年度,6號
TCDV,101,再,6,201204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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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再字第6號
再審 原告 田進儀
訴訟代理人 田惠如
再審 被告 黃重明
      黃彥儒
      黃正德
      黃玉玲
      黃玉心
      黃翁惠英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 1年3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4月 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 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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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