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266號
TCDV,100,重訴,266,20120409,1

1/2頁 下一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訴字第266號
原   告 楊雅裕
被   告 李溢洋
      顏小棋
      蔡慧君
      黃鈺真
      梁馨予
      連亦姍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許哲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
事庭移送前來(99年度附民字第575號),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
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李溢洋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梁馨予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佰零陸萬元,及自民國100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李溢洋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梁馨予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提供新臺幣參佰零貳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惟被告李溢洋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梁馨予於提供新臺幣玖佰零陸萬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減縮或 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被告等連帶給付936萬元;嗣於訴狀送達後之本院100年9月 21日,變更聲明請求被告連帶給付947萬元(詳如附表二所示 ) ,及自100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再於本院101年3月5日,變更聲明為請求被告連帶給付906 萬元(即附表二所示中編號④及編號⑥第3筆除外)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核屬擴張及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上開 說明,應予允許。
二、被告蔡慧君黃鈺真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一次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 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李溢洋於97年10月底經由平日借貸往來之訴外人蔡志勇 介紹而結識訴外人葉德財葉子豪後,得悉葉德財葉子豪 有意從事投資,遂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行使偽造私 文書、偽造公文書及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向葉德財、葉子 豪表示其所投資之國庫債券已進入結清階段,業已投資20餘 億元,因清算的簽證費用不足,需另由投資者自行支付簽證 費用,投資獲利甚豐,以此邀約葉德財葉子豪參加投資, 經葉德財葉子豪於97年11月間介紹訴外人葉德光認識李溢 洋後,葉德光亦有投資意願,李溢洋遂繼續向葉德光、葉德 財、葉子豪三人謊稱:其持有精算師執照,已罹患大腸癌等 語。於2、3個月後,李溢洋又向葉德光等人謊稱:癌症轉移 變成骨癌,因持有94年間投資之中央公債,在清算完成後, 可獲得一筆為數可觀的金額,因罹癌壽命不長,欲將受益人 轉為葉德光葉德財葉子豪三人,讓葉德光等人持續完成 該清算過程,惟需支付清算業務所需之會計師簽證費、清算 業務保證金、印花稅等款項。而被告連亦姍蔡慧君、黃鈺 真及訴外人黃國隆江淑靜、林金女、吳雪雲陳毅銘(其 中林金女、吳雪雲亦為本案被害人)等人係「0214專案」之 前一批受益人,需將投資款項匯至上開人等之帳戶內,始可 將清算國庫債券之受益人移轉給渠等之詐術內容,並以其於 97年某不詳時間在其位於台中市○區○○○路365號10樓之 3住處內,偽造完成之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私文書、財政部 臺北區支付處公文書、國庫支票等(詳如附表一編號①「行 使文件欄」第⒈、⒉、⒊點所載),向訴外人葉德光、葉德 財、葉子豪三人行使,致渠等陷於錯誤,先後匯款至被告李 溢洋指定之帳戶或交付現金之方式,交付款項予被告李溢洋 ,渠等三人除依被告李溢洋所佯稱:為了做業務擔保,需要 空白支票等詐術,陸續要求葉德光葉德財葉子豪等人交 付空白支票給李溢洋指定之被告梁馨予,而由被告梁馨予轉 交李溢洋使用,並對外擔任李溢洋之代理人。
㈡因被告李溢洋告知葉德光等三人上開「0214專案」所需資金 甚多,須邀集更多親朋好友投入資金處理上開業務,經葉子 豪、葉德財分別於97年底介紹被告李溢洋結識原告楊雅裕及 訴外人彭賢淳葉德光於98年初介紹被告李溢洋結識從事土 地仲介業之訴外人林洪鈞,及於98年8月間介紹被告李溢洋 結識從事代書業之訴外人胡桂花。被告李溢洋乃先於認識上 開投資人之際,謊稱:其所承辦之「0214專案」清算業務, 係投資國庫債券,已經進入結清階段,其已籌資20幾億元,



若共同推展0214專案得以順利完成,就可獲得1388億元之款 項,因清算快完成,業務快完成,款項快下來,但簽證費不 足等詐術,要求包括原告在內之上開投資人持續提供印花稅 、會計師簽證費、清算業務保證金等費用,以便讓上開清算 事業得以順利進行等詐術,並提供其所偽造之國庫支票供上 開投資人觀覽以取信各該投資人,致原告楊雅裕及訴外人彭 賢淳、林洪鈞皆於98年1月起開始投入資金,訴外人胡桂花 於98年8月19日起開始依李溢洋所謊稱之費用名目投入資金 。嗣後被告李溢洋為使其說詞以假亂真,而分別自98年11月 2 日、接續提供如附表一編號①至⑤號「行使文件欄」所載 偽造之私文書、偽造公文書等物,以取信上開投資人,致原 告楊雅裕於98年1月19日至99年2月24日止、訴外人彭賢淳於 97 年底至99年3月22日止、訴外人林洪鈞於98年1月間至98 年12 月16日止、訴外人胡桂花於98年8月19日至99年4月9日 止,先後匯款至葉德光葉子豪之帳戶,由葉德光葉子豪 將款項轉匯至被告李溢洋指定之帳戶、用途,或是直接匯入 被告李溢洋指定之健祿企業有限公司之元大銀行帳戶(帳號 :000000000000號)、被告連亦姍之合作金庫衛道分行帳戶 、訴外人黃國隆之合作金庫進化分行帳戶,分別提供資金予 被告李溢洋用以投資其所虛構之上開「0214專案」清算業務 。與此同時,因葉德光自受騙參與被告李溢洋謊稱之上開「 0214專案」清算業務後,不知被告李溢洋所言業務內容皆屬 虛構,猶每日忙於與李溢洋電話聯絡、見面開會、負責尋覓 金主調借資金等事務,因事務繁忙之故,乃於98年7月間邀 約訴外人陳仁宏擔任其助理,並介紹陳仁宏認識被告李溢洋連亦姍顏小棋黃鈺真蔡慧君梁馨予等人。陳仁宏 須依葉德光指示,每日製作支出明細、請款單明細及製作帳 務表格、替葉德光去銀行處理領款、匯款事宜,匯款完再依 葉德光指示傳簡訊給被告李溢洋顏小棋,或是將當日調得 之現金交付給被告李溢洋及其指定之被告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梁馨予等人。陳仁宏因在上開擔任葉德光助理之過 程中,每日跟隨葉德光接觸上開事務,且見友人葉德光每日 皆自被告李溢洋處得知當日亦有資金缺口,須代為調現之需 求,致誤信被告李溢洋確有從事上開「0214專案」清算業務 ,乃於98年8月間經無犯罪意思之葉德光邀其投資後,於98 年8月某日起至99年3月間止,先後以自有資金或以土地借貸 所得金錢投資上開專案業務,並將其所投資之金錢以葉德光 之名義,匯款至被告李溢洋指定之帳戶內,以此方式交付財 物予被告李溢洋
㈢詎被告李溢洋於接連取得葉德光葉德財葉子豪胡桂花



林洪鈞彭賢淳陳仁宏及原告楊雅裕等人支付之財物後 ,除接續上開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在98年11月2日在 上開住處,出示國庫專戶存款支票予葉德光葉德財、葉子 豪、彭賢淳林洪鈞胡桂花陳仁宏及原告楊雅裕觀看外 ,並於99年1月間接續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出示偽 造之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停券申請書給上開投資人觀看,並 於上開期間內,陸續在自己之住處、19樓之1招待所及葉子 豪之住處內,向上開投資人報告「0214專案」清算業務之辦 理進度,表示業務已快完成,錢已快核撥下來等不實言詞。 另被告李溢洋顏小棋亦多次以行動電話門號傳送載有不實 業務辦理進度之簡訊予上述投資人,俾讓上開投資人誤信上 開業務有在辦理,願意持續挹注資金。
㈣被告李溢洋於上開詐騙期間,同時以清算「倍利鑫漢公司」 、「智利鑫漢公司」及辦理「0214專案」清算業務期間,因 製作資金流程及處分國庫債券需做信用擔保等理由,要求被 害人葉德光葉德財葉子豪胡桂花借用自己、親友或所 營事業名下之支票供其使用,惟實際上該等支票皆由被告李 溢洋持以清償私人借款、作為詐騙被害人財物之工具、向金 主(含地下錢莊)進行票貼借款使用或作為私人借貸之擔保 品等用途,而上開投資人先後交付之投資金額亦經李溢洋用 於填補上開票款或私人借貸所需金額使用,皆與其所謊稱之 「0214專案」清算業務無關。被告李溢洋為防止葉德光等八 人就上開不實內容及文件進行查證,復聲稱因該等業務牽涉 到內線交易、套利及轉讓等複雜過程,在業務完成前一定要 保密,以免破壞整個業務進行,致使包括原告在內之投資人 皆不敢進行查證,以致於因誤信被告李溢洋所言而陸續交付 金錢給被告李溢洋(包括原告在內之八人之受害期間及金額 如附表一編號①至⑥號所載)。
㈤於被告李溢洋詐騙原告楊雅裕及其他投資人之期間內,被告 連亦姍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則基於與被告李溢洋共同 犯罪之犯意聯絡,推由被告連亦姍在住處內以女主人身分招 呼原告等投資人,及提供自己之合作金庫衛道分行帳戶及臺 中商銀西屯分行帳戶供原告等人匯款進入;被告顏小棋、蔡 慧君、黃鈺真分別負責收取現金、處理支票兌付事宜等行為 分擔,被告蔡慧君亦另提供自己之臺灣銀行西屯分行、渣打 銀行帳戶、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大雅分行等帳戶及被告黃鈺真 另提供自己之臺灣銀行西屯分行帳戶供原告等投資人匯款進 入。被告梁馨予則自98年3月間起開始與被告李溢洋、連亦 姍、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負責向 葉德光陳仁宏收取現金及支票等事宜,而各以上開行為分



擔之方式參與實施犯罪。
㈥總計原告遭被告共同詐騙而交付之款項為906萬元(詳如附表 二所示,其中編號④及編號⑥第3筆除外)。爰依共同侵權行 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賠償。
㈦聲明:⒈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906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最後一位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⒉ 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部分:
㈠被告李溢洋
⒈原告交付財物予被告李溢洋,與其他被告無關。 ⒉原告係將財物交付其信賴之友人葉子豪葉德光,被告並 未參與渠等二人向原告借款之事。則原告交付之財物縱有 損失,亦與被告等人無關。茲原告既無法證明係交付財物 予被告等人至生損害,自非刑事犯罪之被害人,不能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
⒊被告李溢洋已返還原告交付財物之人即葉德光2億5184萬 1792元。
⒋被告李溢洋願協助原告處理其遭地下錢莊不當討債之情事 ,並指證渠等業者不當得利之事實。
㈡被告顏小棋
⒈被告顏小棋受僱於被告李溢洋,並在其所開設之「饕心精 緻料理咖啡坊」任職,期間為93年3月至99年4月,僅領取 固定薪水每月2萬2000元。
⒉原告與被告李溢洋間之借貸或投資關係,被告顏小棋從未 參與或過問。且原告的金錢,亦未曾匯入被告顏小棋之帳 戶內。
⒊原告雖有匯款予訴外人葉子豪葉德光,惟不能證明原告 匯給葉子豪葉德光之款項,即為投資的金錢。 ㈢被告蔡慧君
⒈被告蔡慧君受僱於被告李溢洋,並在其所開設之「饕心精 緻料理咖啡坊」任職,期間為92年至99年,僅領取固定薪 水每月2萬多至3萬元不等。
⒉原告與被告李溢洋間之借貸關係,被告顏小棋從未參與, 亦無權過問。且原告的金錢,亦未曾匯入被告蔡慧君之帳 戶內。
㈣被告黃鈺真
我是被告李溢洋公司的員工,都是聽從老闆的指示,我只是 在工作,不知道這樣是犯罪的。
㈤被告梁馨予
⒈附表二編號①~③總計298萬元部分,原告於調查局曾表



示,出資人是其女友郭雅惠,此部分原告能否向被告請求 賠償,要非無疑。
⒉附表二編號④21萬元部分,係關於美容消費,不能證明與 原告之損害有關聯性;另附表二編號⑥第3筆20萬元,於 葉德光之帳冊內並無此筆投資之記載,不能僅以原告有匯 款予德子豪之紀錄,即認定係投資。
⒊倘原告係受被告李溢洋詐騙,何以款項非匯入被告李溢洋 或其乾兒子黃國隆帳戶,反而匯入葉德光葉子豪帳戶。 ⒋依同為被害人之被告黃鈺真之姐及餐廳店長陳柏蒼所述, 渠等均有領到投資證明一張,上載投資日期、金額款項等 ,惟原告迄未提出相關投資憑證。
⒌原告於99年6月11日調查局陳述,伊與郭雅惠曾取得由葉 子豪所簽發之支票作為擔保,何以不是由被告李溢洋或黃 國隆簽發支票作為擔保。且原告於同日調查局亦表示,葉 子豪每月都會給付利息予郭雅惠直到98年12月,何以不是 由被告李溢洋給付利息。
⒍由上可知,本件之投資人應係葉德光或郭雅惠,並非原告 。且依被害人林洪鈞之陳述,伊交給葉德光之款項並非如 數流向被告李溢洋黃國隆。自不能以原告曾交付款項予 葉德光葉子豪,即認定該款項均遭被告李溢洋詐騙。 ㈥被告連亦姍
⒈被告連亦姍固有將台中商銀西屯分行帳戶、合作金庫衛道 行帳戶交予被告李溢洋使用,惟被告係於92年間便將台中 商銀帳戶交被告李溢洋使用,斯時被告李溢洋係在經營「 饕心精緻料理咖啡坊」,根本尚未從事本件犯行。足見被 告連亦姍提供台中商銀行帳戶予被告李溢洋,絕非基於共 同犯罪或幫助犯罪之故意。實因被告李溢洋有生意上之需 求,且被告連亦姍僅係家庭主婦,使用帳戶之機率不高, 此與社會上一般家庭中負責生計之丈夫經常會借用太太的 帳戶使用之情況相同。而其後被告連亦姍提供合作金庫之 帳戶予被告李溢洋使用,亦係基於相同之理由。 ⒉雖部分被害人曾在被告李溢洋住處偶遇被告連亦姍,惟被 告連亦姍既係被告李溢洋之同居人,並住在該處,縱有以 女主人之身分招待客人,亦符常情。固以此認定被告連亦 姍為共犯,似嫌率斷。
⒊另被告蔡慧君固曾證稱被告連亦姍曾命其交付帳冊予伊查 看,被告連亦姍否認之。又即便有此事,惟蔡慧君亦稱僅 有一、二次。試問:倘被告連亦姍有意藉由蔡慧君交付帳 冊供其查看以便掌握詐騙款項收支情況,從93年底至99年 4月間止,理應經常要求查看才是。豈有在5年多的時間,



僅查看一、二次之理。
⒋綜上顯示,被告連亦姍並未參與詐欺取財、偽造文書或有 價證券之行為,原告主張被告連亦姍亦應負共同侵權行為 之損害賠償責任,自無理由。
㈦均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⒉如受不利益 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三、法院之判斷:
㈠本案之被害人葉德光葉德財葉子豪陳仁宏彭賢淳林洪鈞胡桂花及原告楊雅裕等人受騙後,葉德光葉德財葉子豪係直接將金錢匯至被告李溢洋指定之帳戶或交付給 李溢洋指定之人;胡桂花自98年10月間受被告李溢洋所詐騙 後,係匯款被告李溢洋實際掌握使用之黃國隆合作金庫進化 分行帳戶、連亦姍合作金庫衛道分行帳戶、吳雪雲臺灣銀行 西屯分行帳戶,及受李溢洋利用之葉德光合作金庫北苗栗分 行帳戶、采應公司渣打銀行頭份分行帳戶、葉子豪渣打銀行 三義分行帳戶及胡桂花交付空白支票給李溢洋使用後之益育 公司合作金庫北苗栗分行甲存帳戶(益育公司負責人為胡桂 花);而陳仁宏林洪鈞交付予葉德光投資款後,再由葉德 光轉匯至李溢洋指定之帳戶內或交付現金予被告李溢洋指定 之人;彭賢淳、原告楊雅裕除匯款至李溢洋指定之帳戶外, 亦將部分投資款交給葉德光後,由葉德光轉匯至李溢洋指定 之帳戶或交付現金予李溢洋指定之人等情,分據渠等各於刑 事案件調查站詢問中、偵查中、審理中證述在卷,並有被害 人葉德光所提出之「葉德光三人於97年12月間至99年1月底 之匯款明細紀錄」(參99年度他字第2456號卷二第107至111 頁反面)、匯出匯入款一覽表及匯款之人頭帳戶資料(參陳 顯達等人提供李溢洋詐欺不法之相關資料卷一第157至159頁 )、匯款單等交款憑證(參陳顯達等人提供李溢洋詐欺不法 之相關資料卷二第1至132頁);胡桂花所提匯款明細表及存 款憑條、支票、無摺存入憑條存根、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 等證據(參99年度偵字第12863號卷七第62至77頁)、胡桂 花設定不動產抵押地下錢莊黃明和之資料(參陳顯達等人提 供李溢洋詐欺不法之相關資料卷一第133至145頁);林洪鈞 所提出之本票3紙(參99年度他字第2456號卷二第156 頁) 、林洪鈞之合作金庫帳戶存摺影本、新竹市農會帳戶影本、 林詹長娘林洪鈞之母)之合作金庫帳戶存摺影本、匯款單 、新竹市農會授信約定書、手寫匯款單明細及葉德財交付之 支票、本票一覽表、資金往來明細一覽表、不動產買賣契約 書、出資後收到之本票及支票影本、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土地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等證據(參陳顯達等



人提供李溢洋詐欺不法之相關資料卷二第133至193頁);原 告楊雅裕所提臺新國際商業銀行竹科分行、中國信託銀行經 國分行、兆豐銀行科學園區分行等帳戶存摺影本、渣打銀行 三義分行存摺影本、出資後收取之支票及本票影本、黃國隆 之合作金庫進化分行帳戶存摺影本、原告楊雅裕、郭雅惠及 郭戴月雲之匯款憑證等證據(參99年度偵字第12863號卷二 第144至185頁)及刑事陳報狀所附歷次投資匯款明細及證明 文件(含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支票、合作金庫銀行存款存摺、花旗信用卡月結單 明細、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存入憑條、轉帳收入傳票、臺新銀 行臺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資料、中國信託銀行經國分行 存款系統歷史交易查詢報表、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北新竹分行 歷史資料查詢系統「存款查詢」)等證據(參刑事一審卷三 第143至158頁)在卷可憑。核之上揭匯款紀錄,均核與被告 連亦姍之臺中商銀西屯分行及合作金庫衛道分行帳戶交易明 細、訴外人李建謀之合作金庫中清分行帳戶交易明細、被告 蔡慧君之臺中商銀西屯分行、臺灣銀行西屯分行、臺灣企銀 大雅分行及渣打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被告黃鈺真之臺灣銀行 西屯分行及三信商銀西屯分行帳戶交易明細、黃國隆之日盛 銀行北臺中分行及合作金庫進化分行帳戶交易明細、江淑靜 之郵局劃撥帳戶交易明細、吳雪雲之臺灣銀行西屯分行帳戶 交易明細等證據相符,並有被告李溢洋之帳冊紀錄附卷可參 (分見「葉德光、財、子豪」、「葉德光」分類項下,其中 胡桂花楊雅裕之紀錄部分載於「葉德光」分類項下,惟李 溢洋就彭賢淳陳仁宏林洪鈞之出資未為任何紀錄)。加 以被告李溢洋亦坦承被害人林洪鈞陳仁宏、原告楊雅裕彭賢淳胡桂花都是經由葉德光葉德財葉子豪而結識, 主要以葉德光為主,有對他們說「0214專案」之內容,其中 林洪鈞陳仁宏彭賢淳、原告楊雅裕胡桂花的錢大部分 都交給葉德光他們後再交給其或其指定之帳戶等語在卷,堪 認上開被害人之指述,核屬真實可採。
㈡另依訴外人彭賢淳於刑事案件審理所證:伊經葉德財介紹認 識被告李溢洋後,亦出資參與李溢洋所佯稱之「0214專案」 清算業務等語,及訴外人陳仁宏林洪鈞胡桂花分別所證 :渠等經葉德光介紹結識被告李溢洋後,亦分別出資參與被 告李溢洋佯稱之「0214專案」清算業務之過程,錢是匯到葉 德光帳戶,再由葉德光交給李溢洋等情,各與訴外人葉德光 於刑事案件調查站、偵查中證述關於原告楊雅裕等人先後出 資參與上開「0214專案」清算業務之情相符。加以,證人葉 德光於刑事案件調查站詢問中所證:「因為李溢洋向我等聲



稱:我是0214專案的所有權人(亦即受益人),所以清算完 成後,款項會匯到我的帳戶中,且李溢洋聲稱擔心被查資金 流向,所以要求其他投資人都要將款項匯到我名下帳戶中, 再由我將款項匯到李溢洋所指定之黃國隆連亦姍等人帳戶 中等語」等語,佐以陳仁宏於刑事案件審理中具結所證:「 (李溢洋有對你做什麼樣的詐騙行為?)每次我跟葉德光葉德財李溢洋位於大衛道19樓住處時,或是去葉子豪三義 的住家時,李溢洋都會跟我們說0214專案國庫債券業務進行 的情形,我有在那邊聽,但在我們都在場的時候,李溢洋會 說明業務進行的情形,但未必會講出他需要什麼金錢,可是 李溢洋會天天跟葉德光通電話很多次,而將他需要金錢的情 形在電話中告訴葉德光葉德光就會告訴我李溢洋在電話中 說今天缺多少錢,錢是要用來處理李溢洋說的業務,葉德光 就會看今天有什麼人可以想辦法借錢去調錢。」、「(你跟 葉德光葉德財李溢洋住處時,胡桂花林洪鈞彭賢淳楊雅裕都有無在場,一起聽李溢洋所講的0214專案業務進 行情形?)胡桂花林洪鈞他們沒有每次都到場,但他們也 有參與我們一起在李溢洋住處聽業務進行情形,彭賢淳、楊 雅裕幾乎都在,李溢洋都當著我們的面談論0214專案業務進 行的情形,李溢洋都說他缺什麼步驟大概要幾天錢才會下來 等語,但是李溢洋每次講的都不一樣。」、「(方才你說你 跟葉德光葉德財李溢洋住處聽取業務進行的情形時,葉 子豪都有無一起去?)有。」、「(在你與葉德光葉德財李溢洋住處及葉子豪三義住處聽李溢洋說明0214專案業務 情形時,李溢洋有無拿什麼文書資料給你們看?)有,李溢 洋有時會拿一些彩色的資料。」、「(提示99.5.7扣押物編 號拾壹之23至拾壹之30,你所稱李溢洋拿出來的彩色資料是 否就是這些扣案物?)付款人清單、客戶資料、印鑑卡、國 庫專戶存款支票、帳號密碼查詢單是李溢洋拿出來給我們看 的,李溢洋說這些資料就是要拿來辦0214專案業務用的,那 些資料不能外流,所以李溢洋給我們看完資料之後就收走了 。」等語,可知胡桂花林洪鈞陳仁宏彭賢淳及原告楊 雅裕等人皆因相信李溢洋之上開詐術始先後交付財物,縱其 中如胡桂花林洪鈞彭賢淳陳仁宏等人係將部分投資金 錢交予葉德光及原告楊雅裕係將部分投資金錢交予葉子豪, 惟因葉德光本身即為受被告李溢洋詐騙之人,其自被告李溢 洋處取得或見聞之上開文件亦皆為被告李溢洋所偽造者,復 因李溢洋謊稱「0214專案」清算業務所需資金甚多,須邀集 更多親朋好友投入上開專案業務等語,始先後持被告李溢洋 所偽造之公私文書及偽造之國庫支票等文件,向胡桂花、林



洪鈞彭賢淳陳仁宏、及原告楊雅裕等人調借現金作為投 資內容,顯見葉德光本身並無犯罪之意思,況胡桂花、林洪 鈞、陳仁宏彭賢淳、及原告楊雅裕皆知悉葉德光係受被告 李溢洋指示而向渠等募集資金,各筆款項皆由葉德光、葉子 豪處流向被告李溢洋處,致渠等誤信所投資之各筆款項皆係 供被告李溢洋處理上開「0214專案」清算業務使用,殊不知 該等款項最終皆遭李溢洋用於清償私人借貸債務、員工薪資 及用以支付被告六人之日常生活花費等用途,顯見原告楊雅 裕等人自係因受騙而交付金錢無疑。
㈢況葉德光等八人在參與被告李溢洋所訛稱之「0214專案」清 算業務後,除陳仁宏擔任葉德光之助理,每每在葉德光依據 被告李溢洋之要求代為調現籌錢時,負責處理調借現金、存 匯款及以自己資金投資其中外,陳仁宏彭賢淳及原告楊雅 裕三人每次皆會隨葉德光葉德財葉子豪一同前往被告李 溢洋10樓住處或19樓招待所、葉子豪之苗栗縣三義鄉住處等 處開會,胡桂花林洪鈞亦有數次前往被告李溢洋住處開會 之情形,而渠等開會之目的皆係在聽取被告李溢洋報告上開 「0214專案」清算業務之進度、有價證券即將兌現、之後會 將贖回債券的款項再投入股票集中市場圈選股票,以獲得鉅 額利益,所以需要資金完成該有價證券的兌現,邀集渠等繼 續投資」等內容,及在場觀覽李溢洋出示之偽造公私文書、 偽造之國庫支票等文件,而先後交付金錢供被告李溢洋運用 ,渠等若非相信李溢洋所言為真,豈有盲目交付金錢之理。 考量胡桂花林洪鈞彭賢淳陳仁宏及原告楊雅裕等人皆 持續交付金錢之心理,實係因聽信被告李溢洋以不實「0214 專案」清算業務內容、偽造之公私文書及偽造之有價證券、 動輒數百億元之投資標的,及期待僅投入數千萬元金額後即 可獲得十數億元之龐大獲利金額等謊言,構築出渠等正在參 與一項事實上已存在運作之國庫債券投資事業,此一投資內 容對於普羅大眾而言,實屬遙不可及卻又萬分誘人,加以渠 等之友人葉德光葉德財葉子豪等人已先一步投身其中, 除以自有金錢交付予被告李溢洋運用外,復鎮日為被告李溢 洋需索之各項業務處理費用、保證金等金錢需求(雖上開取 款名目皆為被告李溢洋所虛構),四處奔走調現,各筆金錢 匯入流出之際,皆以數萬、數十萬、數百萬甚至千萬元金額 之姿態出現,實足令渠等深信被告李溢洋所言倘若參與上開 投資後,即可獲取高利等言詞(不問是以借款方式出資或已 投資名義出資),一旦被害人葉德光葉德財葉子豪、林 洪鈞陳仁宏彭賢淳胡桂花及原告楊雅裕開始投入金錢 後,縱然不知被告李溢洋事實上係將渠等投資之金錢轉而作



為清償積欠他人之債務、積欠當鋪之利息或用以支付其他被 害人受騙交付款項之紅利或利息成本使用,致被告李溢洋不 斷需要金錢填補各項資金缺口,而屢以業務即將結束需要費 用贖回等理由,持續要葉德光葉德財葉子豪林洪鈞陳仁宏彭賢淳胡桂花及原告楊雅裕繼續投入金錢,否則 無法拿回之前之投資金額,營造出上開被害人與被告李溢洋 間皆為生命共同體之氣氛,致各被害人不得不繼續籌措金錢 以滿足被告李溢洋所虛構之投資業務需求,堪認林洪鈞、陳 仁宏、彭賢淳胡桂花葉德光葉德財葉子豪及原告楊 雅裕等人,皆係持續不斷受被告李溢洋之詐騙而交付金錢之 人,縱渠等有若干金錢係交付給葉德光葉子豪等人,惟該 等金錢終係流向被告李溢洋指定之黃國隆、被告連亦姍、被 告蔡慧君、健祿公司等人之帳戶或用以填補被告李溢洋個人 所欠債務之資金缺口(例如:其持前向葉德光等人借用之支 票向他人調現時之票款用途、其向黃明和等當鋪業者借款之 本金或利息清償用途等),實際上皆供被告李溢洋使用,葉 德光、葉子豪葉德財胡桂花林洪鈞彭賢淳陳仁宏 及原告楊雅裕等人實際上並未從中獲取任何關於被告李溢洋 所稱之投資報酬或紅利,而被告李溢洋交予上開被害人之支 票,多數已跳票或無法兌現,至其簽發之本票則未獲清償, 顯見被告李溢洋向上開被害人葉德光葉德財葉子豪、胡 桂花、林洪鈞陳仁宏彭賢淳及原告楊雅裕等人拿取財物 之際,本身並無可供清償債務之能力,竟猶以上開虛捏不實 之投資內容,誘騙上開被害人出資,顯見被告李溢洋所為, 皆係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而為。
㈣依訴外人葉德光所提被告李溢洋以行動門號0000000000及00 00000000發送到葉德光所持0000000000行動電話之簡訊(參 99年度他字第2456號卷二第112至113頁反面)、被告李溢洋 於98年3月2日以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傳送「介紹梁馨予 是財務會計長、資深襄理,專長是債券分割、整體財務規劃 」簡訊到葉德光之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之簡訊、被告李 溢洋於98年11月18日傳送「國庫支票」至葉德光0000000000 行動電話門號之簡訊、被告李溢洋於98年7月23 日傳送「識 別資料」至葉德光之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之簡訊等(參 99年度他字第2456號卷二第169至171頁)、被告顏小棋於98 年3月26日、98年5月18日、98年6月9日、98年10 月29日傳 送給葉德光之行動電話簡訊(參99年度偵字第12863號卷三 第50反面至52頁、99年度偵字第12863號卷五第174至178頁 反面),皆足作為被告李溢洋於上開時間詐欺葉德光之證據 ,並有葉德光於99年4月15日在被告李溢洋之進化北路10 樓



、15樓住處內取得後交付調查站人員查扣之物為證(扣案物 明細詳參99年度他字第2456號卷二第98至99頁之扣押物品目 錄表),且經被告李溢洋於偵查中及原審審理中逐一供述上 述各該扣案物之製作、取得過程及使用用途等情在卷。綜觀 上開被害人所指經被告李溢洋出示觀覽之文件內容可知,該 等資料概為李溢洋偽造之公文書、私文書及國庫支票,內容 均屬虛構,且就上開被害人參與之職務、受分配之情形,予 以虛偽登載,審酌被告李溢洋出示該等文件之目的,即在令 上開被害人相信其確有從事上開「0214專案」清算業務,且 有持渠等交付之金錢從事上述不實內容之投資業務,陷於錯 誤,而同意被告李溢洋延遲還款及繼續依被告李溢洋之要求 支付金錢甚明。參以證人下列證述內容,互核均相符,堪認 葉德光陳仁宏彭賢淳胡桂花等人,業就被告顏小棋蔡慧君黃鈺真梁馨予之參與犯罪情形於刑事案件審理中 已證述翔實。茲摘錄渠等之證述如下
葉德光於99年9月2日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稱:伊第一次與 李溢洋見面之時為97年底,是在李溢洋位於臺中市○○○ 路365號l0樓的辦公室,當時因為葉子豪他們已經看過李 溢洋所稱的國庫業務資料,現在他要清算,尚缺1百多萬 的資金,希望伊能借他幾天,李溢洋當時有沒有拿任何偽 造的國庫債券等資料給伊看,過幾天伊又去臺中市○○○ 路365號10樓時,他有拿給伊看,第一次除了梁馨予外, 其他人都有在場,當時伊等是在10樓的客廳談,顏小棋等 人都在旁邊的廚房,但是會進進出出應該都有聽到,因為 空間不大,第二次伊又去10樓時,梁馨予一樣不在,其他 人都有在場,且李溢洋拿給伊一些偽造資料,都是李溢洋顏小棋拿給他,李溢洋再拿給伊等過目;於98年3月2日 李溢洋要到葉子豪在苗栗縣三義鄉的家裡和葉德財、葉子 豪及伊等人聚會,李溢洋事先就以其所持之000000 0000 行動電話門號傳送一通簡訊到0000000000的行動電話門號 給伊,該內容主要是介紹梁馨予是財務會計長、資深襄理 ,專長是債券分割、整體財務規劃,此時才知道梁馨予這 個人,後來李溢洋梁馨予顏小棋到了葉子豪家裡後, 就當場將梁馨予介紹給葉德財葉子豪及伊認識,並且當 著梁馨予顏小棋的面介紹梁馨予是梁副理,具有精算師 執照,專長是債券分割,為了處理這個業務,犧牲很大, 梁馨予並未做任何回應,稍微笑一下;顏小棋黃鈺真蔡慧君梁馨予都有向伊等拿過錢或支票,以處理清算業 務之投資款,但梁馨予蔡慧君的次數比較少。 ⒉陳仁宏證稱:每次伊參加業務會議時,在場的人都有李溢



洋、葉德光葉德財葉子豪顏小棋,另外彭賢淳、楊 雅裕、葉德宏加入之後也都會參加,有時候也會約林洪鈞胡桂花一起去跟李溢洋開會,在臺中市開會時顏小棋蔡慧君梁馨予也會在現場,...從98年8月2日開始葉德 光就指示伊將承阜有限公司的空白支票拿給李溢洋當作業 務擔保使用,李溢洋開出去的金額及對象伊都以為是清算 銀行的業務所需,之後每天我都會問銀行的甲存看那一家 公司或個人有沒有要出票,問好之後都會跟顏小棋回報, 到後來開始跳票後要去補票註記的相關事宜伊都是跟顏小 棋連絡。在將空白支票拿給李溢洋的這段期間內,有時候 是伊拿去臺中的中清交流道旁或是中清路文心路口的合作 金庫前或大衛道給顏小棋蔡慧君梁馨予,有時候是楊 雅裕或葉德宏拿去臺中,而將支票退票拿回苗栗的幾乎都 是楊雅裕等語。
彭賢淳於調查站詢問中證稱:梁馨予李溢洋之員工,李 溢洋曾在19樓招待所向伊表示顏小棋蔡慧君梁馨予等 人具有會計師執照,負責協助李溢洋接洽之中、南部科技 園區等科技公司記帳業務,李溢洋及其員工除了假日之外 ,平時均穿著訂製之制服,李溢洋說上開話時,顏小棋蔡慧君梁馨予都有在場,尤其李溢洋跟伊等這些投資人

1/2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健祿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整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承阜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