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180號
上 訴 人 社團法人台中市仁化工業區廠商協進會
法定代理人 徐國頤
被 上訴人 楊茅
上列當事人間袋地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3月28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67,000元(53.36㎡×12500元/㎡=667,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0,9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