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0號
上 訴 人 玫瑰共和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瑞梅
被上訴人 黃致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即原審本訴被告、反
訴原告)對於民國101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範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3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993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陳添喜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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