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500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郭曼麗
郭曼玲
郭生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亞力間因本院一00年度家訴字第五0
0號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0961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
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賢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淵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