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養聲字第320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許嘉原
黃瑋霏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李喬映
法定代理人 李婉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收養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嘉原、黃瑋霏於民國一○○年十一月二日共同收養李喬映為養女,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收養人許嘉原(男、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黃瑋霏(女、65年12月 13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被收養人李喬 映(女、100年10月28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提出之聲請狀所載。
二、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收養契約書、戶籍謄本、收 養人之在職證明、財產證明、健康檢查表、警察刑事紀錄證 明、身分證影本等為證,復經被收養人(父不詳)生母李婉 琪於本院101年1月11日訊問時到庭陳明同意出養之意願可據 。綜觀全案卷證及主管機關訪視報告所示,堪認本件收養並 無得撤銷或無效之原因,亦無不利於被收養人之情事,又符 合被收養人之最佳利益,自應予認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伊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