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1年度,121號
TCDM,101,附民,121,2012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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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21號
原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賴永森
送達代收人 曾為恭
被 告 陳利全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
陳琮勝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1 年度易字第640 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簡婉倫
法 官 莊秋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賀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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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