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1年度,856號
TCDM,101,易,856,2012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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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85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文濱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2718
1 號、101 年度偵字第2539、3011、3250、3735號),被告於準
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
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
下:
主 文
彭文濱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有期徒刑及拘役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彭文濱於民國95年間,曾因先後2 次犯竊盜罪,分別經本院 於95年4 月6 日以95年度中簡字第556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 確定,及於95年10月2 日以95年度易字第1331號判處有期徒 刑9 月確定;上開二案,經接續執行,於96年4 月20日縮短 刑期假釋出獄,並於96年8 月25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 行完畢。猶不知悔改,因缺錢花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並基於竊盜之各別犯意,自100 年8 月9 日起至100 年 12 月7日止,先以自備鑰匙竊取機車作為交通工具;復騎乘 所竊得之機車,至台中市區不特定之加油站,趁加油站員工 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加油島內之現金零錢;如竊得之零錢 ,累積已達新臺幣(下同)1 千元,則持往臺中市區不詳便 利商店,向不知情之便利商店員工兌換1 千元紙鈔,以便攜 帶花用之方式,先後為附表所示之竊盜行為。嗣經警方調閱 案發現場及周圍監視紀錄清查結果,發覺彭文濱涉有重嫌, 遂於100 年12月8 日下午7 時10分許,臺中市○區○○路41 6 號「合家歡大賣場」前,查獲彭文濱持有竊得並已以上開 方式換鈔之1 千元紙鈔11張合計共1 萬1 千元贓款;彭文濱 並偕同警方於同日晚上7 時20分許,在臺中市○○區○○街 153 號前,查獲所竊得之車牌號碼YIP -100 號普通重型機 車1 部;另經彭文濱之同意,於同日晚上7 時30分許,在彭 文濱位於臺中市○○區○○街87巷24號4 樓之1 居處,扣得 YIP -100 號普通重型機車車主王國運所有之雨衣1 件,及 被告所有、於作案時所穿著之深色背心1 件、鞋子1 雙;並 於臺中市○區○○路342 巷40號4 樓,交出其於作案時所穿 著之白色長褲、紅色背心各1 件。復經彭文濱於犯附表編號 1 至17、20、22至24、26至35、37、38、42、43、45、47、 48、50至52、54及57所示之竊盜後,在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



務員尚未發覺其為犯人前,向承辦員警林柏汎坦承犯行,並 表示願意接受裁判,始循線查悉彭文濱於附表所示之犯行。二、案經黃宗瑋陳昭傑張獻鴻陳麗懿、李翰、詹士興、林 星凱曾奉遠、林維昱、曹昌堅郭國威等人訴由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 3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法院行準備程 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 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 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受命法官行 準備程序,與法院或審判長有同一之權限;又簡式審判程序 之證據調查,不受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 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79條第2項前段、第273條 之2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彭文濱上開所犯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屬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 件,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被告就全 部被訴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後,復經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 序,是其證據之調查,自不受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 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 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貳、有關於認定犯罪事實及論罪科刑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彭文濱坦承不諱(參見中市警三分 偵字第1010001608號卷第17至31頁、第43至51頁、第53至63 頁、第65至72頁、100 年度偵字第27181 號卷第19頁、第11 3 頁、第193 頁、第547 至248 頁、中市警烏分偵字第1010 001159號卷第5 至13頁、中市警五分偵字第1010001640 號 卷第11至15頁、101 年度偵字第3250號卷第7 至11頁、101 年度偵字第2539卷第51至54頁),且有下列各項證據可資佐 證:
(一)證人即被害人①全國加油站宜鑫站站長林宏柱(見中市警 三分偵字第1010001608號卷第73至74頁)、②臺灣優力加 油站學士站站長黃宗瑋(見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010001608 號卷第77至78頁)、③全國加油站樂業路站站長陳昭傑( 見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010001608號卷第85至86頁)、④車



號HE6-811 號重型機車之報案人沈玉琴(見101 年度偵字 第3250號卷第15至16頁)、⑤台塑加油站環中站站長何祈 昌(見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010001608號卷第89至90頁)、 ⑥北基加油站世貿站站長朱珍珍(見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0 10 001608 號卷第93至94頁)、⑦全國加油站軍功站領班 張瑩盈(見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010001608號卷第105 至10 6 頁)、⑧福懋加油站永安站站長鄭丞堯(見中市警三分 偵字第1010001608號卷第109 至110 頁)、⑨福懋加油站 大雅站員工劉秀美(見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0 10001608 號 卷第117 至118 頁)、⑩全國加油站中清站領班張獻鴻( 見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010001608號卷第125 至126 頁)、 ⑪中國石油加油站豐南站站長陳麗懿(見中市警三分偵字 第10 10001608 號卷第129 至130 頁)、⑫車號INC-501 號重型機車車主盧政雄(見中市警五分偵字第1010001640 號卷第25至29頁)、⑬全國加油站昌平站站長李國安(見 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010001608號卷第133 至134 頁)、⑭ 車號KPW- 571號之重型機車車主許慶甫(見101 年度偵字 第3250號卷第17至18頁)、⑮全國加油站大坑站站長曾富 竪(見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010001608號卷第139 至140 頁 )、⑯中國石油加油站坪林加油站站長劉碧珠(見中市警 三分偵字第1010001608號卷第143 至144 頁)、⑰全國加 油站樹王站站長駱俊良(見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010001608 號卷第147 至148 頁)、⑱車號LOG-715 號之重型機車車 主許參豐(見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0 10001608 號卷第153 至154 頁)、⑲中國石油加油站旱溪站站長李翰(見中市 警三分偵字第1010001608號卷第159 至161 頁、第163 至 165 頁)、⑳全國加油站豐原交流道站領班張家豪(見中 市警三分偵字第1010001608號卷第177 至178 頁)、㉑車 號JYH-453 號之車主林世偉(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0100016 08號卷第185 至186 頁)、㉒統一精工加油站潭子站領班 黃天助(見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010001608號卷第191 至19 2 頁)、㉓全國加油站文南站站長詹士興(參見中市警三 分偵字第1010 001608 號卷第197 至198 頁)、㉔西歐加 油站文心南站員工蔡嘉榮(見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0100016 08號卷第203 至204 頁)、㉕中油員村加油站中清路站組 長廖宜祿(見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010001608號卷第211 至 212 頁)、㉖中國石油加油站忠明圓環站站長蔡慶宏(見 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010001608號卷第215 至216 頁)、㉗ 統一精工加油站豐原二站幹部林星凱(見中市警三分偵字 第1010001608號卷第219 至220 頁)、㉘山隆加油站儲備



幹部林任(見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010001608號卷第227 至 229 頁)、㉙福懋加油站文心站站長曾奉遠(見中市警三 分偵字第1010001608號卷第233 至234 頁)、㉚中國石油 加油站親親站站長劉元仁(見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0100016 08號卷第237 至238 頁)、 ㉛中國石油加油站仁山站領 班林維昱(見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010001608號卷第245 至 246 頁)、㉜中國石油加油站南門橋站副站長曹昌堅(見 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010001608號卷第249 至251 頁)、㉝ 車號MN7- 400號重型機車車主林虹岑(見101 年度偵字第 3250號卷第19至21頁、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010001608號卷 第257 至258 頁)、㉞全國加油站五權站領班高意哲(見 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010001608號卷第263 至264 頁)、㉟ 中國石油加油站青島站營業員陳炳臣(見中市警三分偵字 第1010001608號卷第267 至268 頁)、㊱統一精工加油站 北屯站服務員黃美綺(見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010001608號 卷第273 至274 頁)、㊲統一精工加油站文心一站服務員 林姿君(見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010001608號卷第283 至28 4 頁)、㊳安泰加油站會計周慧君(見中市警三分偵字第 1010001608號卷第289 至290 頁)、㊴中國石油加油站民 族站站長汪正威(見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010001608號卷第 297 至298 頁)、㊵中國石油加油站東山站服務員李佩蓉 (見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010001608號卷第303 至304 頁) 、㊶南北通加油站加油員郭國威(見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0 10001608號卷第311 至312 頁)、㊷仁山加油站仁友站會 計郭栯瑄(見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010001608號卷第319 至 320 頁)、㊸中國石油加油站大雅中清站領班張孟通(見 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010001608號卷第325 至326 頁)、㊹ 中國石油加油站潭子美得站領班陳泓仁(中市警三分偵字 第1010001608號卷第333 至334 頁)、㊺中國石油加油站 進化北站會計陳沛琳(見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010001608號 卷第341 至342 頁)、㊻中國石油加油站復興路站站長詹 德銘(見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01000 1608 號卷第347 至34 8 頁)、㊼車號YIP-100 號重型機車車主甘黛雲(見中市 警三分偵字第1000034221號卷第69至71頁、中市警烏分偵 字第1010001159號卷第25至29頁)、㊽中國石油加油站松 竹站副站長毛士元(見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010001608號卷 第363至364頁)、㊾臺塑加油站九張犁站加油員郭庭妤( 見中市警烏分偵字第10100011 59號卷第15至17頁、第21 至23頁、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010001608號卷第369至371 頁)、㊿中國石油加油站崇德站站長林輝文(見中市警三



分偵字第10 10001608號卷第379至380頁)、臺灣優力 加油站松竹站站長洪碧鈺(見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0 10001608號卷第387至388頁)、全國加油站昌平站加油 員張勝發(見中市警五分偵字第1010001640號卷第19至21 頁)。
(二)卷附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
1、臺中市○區○○路413 號之臺灣優力加油站學士站於① 100 年11月3 日12時34分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6 張( 見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010001608號卷第81頁)、②100 年 11月7 日10時40分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6 張(見中市警三 分偵字第1010001608號卷第83頁)。 2、臺中市○○區○○路199 號之北基加油站世貿站於100 年 9 月30日18時50分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10張(見中市警 三分偵字第1010001608號卷第101 至103 頁)。 3、臺中市○○區○○路3 段90之28號之福懋加油站永安站於 100 年10月2 日18時10分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12張(見 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010001608號卷第113 至115 頁)。 4、臺中市○○區○○路2 段36號之全國加油站昌平站於100 年11月20日13時35分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4 張(見中市 警三分偵字第1010001608號卷第137 頁)。 5、臺中市○里區○○路50之10之15號之全國加油站樹王站於 100 年10月28日15時44分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2 張(見 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010001608號卷第151 頁)。 6、臺中市○區○○街1 號之21之路口監視器錄於100 年10月 28日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3 張(見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0 10001608號卷第157 頁)。
7、臺中市○區○○街217 號之中國石油加油站旱溪站於100 年10月30日11時44分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11張(見中市 警三分偵字第1000034221號卷第81至83頁)。 8、臺中市○○區○○路255 號全國加油站豐原交流道站於10 0 年10月30日16時50分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6 張(見中 市警三分偵字第1010001608號卷第181 頁)。 9、臺中市○里區○○街○ 段446 號之路口監視器錄於100 年 10月30日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4 張(見中市警三分偵字 第1010001608號卷第189 頁)。
10、臺中市○○區○○路3 段1 號統一精工加油站潭子站於 100 年10月31日17時52分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1 張( 見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010001608號卷第181 頁)。 11、臺中市南屯區○○○路212 號全國加油站文南站於100 年11月29日13時50分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1 張(見中



市警三分偵字第1010001608號卷第201 頁)。 12、臺中市○區○○路641 號西歐加油站文心南站於100 年 11月1 日16時35分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12張(見中市 警三分偵字第1010001608號卷第207 至209 頁)。 13、臺中市豐原區○○○道○ 段370 號統一精工加油站豐原 二站於100 年11月3 日18時24分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 6 張(見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010001608號卷第225 頁) 。
14、臺中市○區○○路39號中國石油加油站親親站於100 年 11月8 日17時35分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8 張(見中市 警三分偵字第1010001608號卷第241 頁)。 15、臺中市○里區○○路○ 段691 號中國石油加油站南門橋 站於100 年11月9 日19時45分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6 張(見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010001608號卷第255 頁)。 16、臺中市○區○○街185 號之路口監視器錄於100 年11月 15日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2 張(見中市警三分偵字第 1010001608號卷第261 頁)。
17、臺中市○○區○○路4 段119 號中國石油加油站青島站 於100 年11月17日13時32分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6張 (見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010001608號卷第271 頁)。 18、臺中市○○區○○路211 號統一精工加油站北屯站於10 0 年11月18日12時23分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16張(見 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000034221號卷第93至95頁)。 19、臺中市○○區○○路211 號統一精工加油站北屯站於10 0 年11月21日12時56分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8 張(見 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000034221號卷第105 頁)。 20、臺中市○○區○○路4 段930 號統一精工加油站文心站 於100 年11月18日21時27分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8張 (見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000034221號卷第97頁)。 21、臺中市北屯區○○○○路40號安泰加油站於100 年11 月 19日19時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14張(見中市警三分偵 字第1000034221號卷第99至103 頁)。 22、臺中市○區○○路105 號中國石油加油站民族站於100 年11月20日18時00分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6 張(見中 市警三分偵字第1010001608號卷P301)。 23、臺中市○○區○○路119 號南北通加油站於100 年11月 22日13時40分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9 張(見中市警三 分偵字第1010001608號卷第315 至317 頁)。 24、臺中市○里區○○路678 號仁山加油站仁友站於100 年 11月22日17時59分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6 張(見中市



警三分偵字第1010001608號卷第323 頁)。 25、臺中市○○區○○路1 段271 號中國石油加油站大雅中 清站於100 年11月23日18時39分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 8 張(見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010001608號卷第329 至 331 頁)。
26、臺中市○○區○○路1 段299 號中國石油加油站潭子站 於100 年11月27日19時47分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14張 (見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000034221號卷第111 至113 頁 )。
27、臺中市○區○○○路309 號中國石油加油站進化北站於 100 年11月30日12時23分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6 張( 見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010001608號卷第345 頁)。 28、臺中市○區○○路3 段73號中國石油加油站復興路站於 100 年11月30日17時52分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6 張( 見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010001608號卷第351 頁)。 29、查獲被告騎乘車牌號碼YIP-100 號重型機車之現場照片 、查獲地點照片及贓物(雨衣)起獲地點照片各1 張, 及被告騎乘該重型機車至加油站行竊之監視器影像翻拍 畫面1 張(見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010001608號卷第361 頁)。
30、臺中市○○區○○路2 段427 號中國石油加油站松竹站 於100 年12月1 日12時17分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6張 (見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010001608號卷第367 頁)。 31、臺中市○○區○○路1 段187 號台塑加油站九張犁站於 100 年12月2 日13時26分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8 張( 見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010001608號卷第375 至377 頁) ,及被告竊得財物後,駕駛車牌號碼YIP-100 號重型機 車走中山路一段往興祥街方向逃逸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照 片2 張(見中市警烏分偵字第1010001159號卷第41)。 32、臺中市○○區○○路2 段19號中國石油加油站崇德站於 100 年12月5 日16時12分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12 張 (見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000034221號卷第117 至121 頁 )。
33、臺中市○○區○○路1 段1200號臺灣優力加油站松竹站 於100 年12月7 日18時50分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6張 (見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010001608號卷第391 頁)。 34、臺中市○○區○○路2 段36號之全國加油站昌平站於10 0 年10月25日19時15分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6 張(見 中市警五分偵字第1010001640號卷第31至33頁、第39至 41頁)。




35、被告於100 年10月25日騎乘車號INC-501 號重型機車前 往臺中市○○區○○路2 段36號之全國加油站昌平站加 油前及行竊後逃逸之路口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5 張(見 中市警五分偵字第1010001640號卷第31頁、第35至37頁 )。
36、臺中市○○區○○路1 段640 號之全國加油站大坑站於 100 年10月27日12時36分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1 張( 見101 年度偵字第3250號卷第29頁)。 37、臺中市○○○街87號之路口監視器於100 年10月27日之 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1 張(見101 年度偵字第3250號卷 第29頁)。
38、臺中市○○路161 號之路口監視器於100 年9 月29日之 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2 張(見101 年度偵字第3250號卷 第31頁)。
(三)卷附之受理刑事報案三聯單
1、被害人朱珍珍於100 年9 月30日至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 分局永福派出所報案之受理刑事報案三聯單(見中市警三 分偵字第1010001608號卷第97頁)。 2、被害人李翰於100 年10月30日至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 局東區分駐所報案之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中市警 三分偵字第1010001608號卷第169頁)。 3、被害人張家豪於100 年10月30日至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 分局社口派出所報案之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中市 警三分偵字第1010001608號卷第183頁)。 4、被害人郭庭妤於100 年12月11日至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 分局五光派出所報案之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中市 警烏分偵字第1010001159號卷第49頁)。(四)卷附之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1、被害人朱珍珍於100 年9 月30日至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 分局永福派出所報案之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中市警三 分偵字第1010001608號卷第99頁)。 2、被害人李翰於100 年10月30日至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 局東區分駐所報案之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中市警三分 偵字第1010001608號卷第171頁)。(五)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
1、被害人林世偉於100 年10月30日報案失竊車牌號碼JYH-45 3 號重型機車之報案資料(見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0100016 08號卷第187 頁)。
2、被害人林虹岑於100 年11月16日報案失竊車牌號碼MN7-40 0 號重型機車之報案資料(見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0100016



08號卷第259 頁)。
3、被害人王國運於100 年12月1 日報案失竊車牌號碼YIP-10 0 重型機車之報案資料(見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010001608 號卷第359 頁)。
4、被害人許參豐於100 年10月28日報案失竊車牌號碼LOG-71 5 號重型機車之報案資料(見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0100016 08號卷第155 頁)。
5、被害人林世偉於100 年10月30日報案失竊車牌號碼JYH-45 3 重型機車之報案資料(見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000034221 號卷第125頁)。
6、被害人沈玉琴於100 年9 月29日報案失竊車牌號碼HE6-81 1 重型機車之報案資料(見101 年度偵字第3250號卷第23 頁)。
(六)卷附之福懋加油站大雅站加油站人員100年10月4日D班A島 交接班紀錄表及D班交接班記錄總表各1張(見中市警三分 偵字第1010001608號卷第121至123頁)、員警工 作紀錄簿1 份(見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010001608號卷第17 2 頁)、統一精工加油站豐原二站特殊事件報告1 份(見 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010001608號卷第223 頁)、工讀生欠 款每日登記表1 份(見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010001608號卷 第30 7頁)、記帳明細表1 份(見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010 001608號卷第309 頁)、甘黛雲之贓物認領保管單1 份( 見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000034221號卷第73頁)、搜索扣押 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3 份(見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01000 1608號卷第393 至395 頁、第397 頁、第401 至403 頁、 第405 頁、第409 至413 頁、第415 頁)、搜索地點及查 扣物品照片8張(見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010001608號卷第 435 至437 頁)、警員蔡至斌、曾文德之職務報告各1 份 (見中市警烏分偵字第1010001159號卷第33頁、中市警五 分偵字第1010001640號卷第9 頁)、刑案現場測繪圖1 張 (見中市警烏分偵字第1010001159號卷第35頁)、被害人 郭庭妤失竊腰包放置位置照片3 張(見中市警烏分偵字第 1010001159號卷第43頁)、被告丟棄被害人郭庭妤之腰包 地點照片2 張(見中市警烏分偵字第1010001159號卷第45 頁)、車號INC-501 號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 份(見中市 警五分偵字第1010001640號卷第43頁)、車號KPW-571 號 之車號查詢重型機車車籍1 份(見101 年度偵字第3250卷 第25頁)、臺中市政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1 份(見 101年度偵字第3250號卷第27頁)。
二、論罪科刑




(一)按無不法所有之意圖,取得他人之物為一時之用,或得謂 之使用竊盜,而認與刑法上之竊盜罪有別,惟如就物為攸 關權義或處分之行為,縱事後物歸原主,得否謂僅屬使用 竊盜而不構成竊盜罪,自非無疑(最高法院86年度臺上字 第4976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就附表編號12、14所 示消耗機車內汽油騎駛機車代步,等於是用機械將該汽油 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下消耗,其情形與自車內將汽油取出以 其他方法消耗無異,被告利用被害人不知之際,將機車內 之油品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而予以竊取並處分消耗,即 屬刑法上之竊盜行為無誤。故核被告所為如附表所示57次 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二)被告於95年間,曾因先後2 次犯竊盜罪,分別經本院於95 年4 月6 日以95年度中簡字第556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 定,及於95年10月2 日以95年度易字第1331號判處有期徒 刑9 月確定;上開二案,經接續執行,於96年4 月20 日 縮短刑期假釋出獄,並於96年8 月25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 視為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 ,其於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 上之各罪,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 其刑。
(三)又被告於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個人發覺其犯罪前, 主動向承辦警員自首附表編號1 至17、20、22至24、26至 35、37、38、42、43、45、47、48、50至52、54、57所示 部分之竊盜犯行,除據被告供承在卷外,復有員警製作之 竊盜案犯罪時、地一覽表1 份在卷可證(見中市警三分偵 字第1010001608號卷第2 至8 頁),經本院審酌上情,認 被告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其犯罪前,主 動向承辦警員自首上開竊盜犯行,應符合自首要件無誤, 又被告自白上開之各次犯罪,顯有真誠悔悟之心,依刑法 第62條前段規定均減輕其刑,又被告所為附表編號1 至17 、20、22至24、26至35、37、38、42、43、45、47、48、 50至52、54、57所示各次犯行,均有加重及減輕之事由, 爰依法先加重後減輕之。
(四)被告所犯上開57次竊盜罪,犯意各別,應分論併罰。(五)爰審酌被告有竊盜之前案紀鰻(參上開前案紀錄表),其 正值年輕力壯之際,竟不思以一己之力,循正當方式獲取 錢財,任意竊取他人財物滿足物慾,其動機與目的均僅為 貪圖一己之私利、竊盜犯罪時均未受有刺激、犯罪之手段 均尚屬平和、被告與被害人等間並無任何仇隙、兼衡其竊 盜各該次所竊財物之價值、對社會治安所生危害之程度;



再考之被告犯罪後坦承全部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 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暨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六)另警方扣案深色背心1 件、鞋子1 雙、白色長褲、紅色背 心各1 件,雖為被告所有之物,惟此係被告平日所穿著之 衣物,並非專門用來供本案上開犯罪使用之衣物,業據被 告供述在卷(見本院卷第35頁背面),依比例原則,認尚 無併予宣告沒收之必要。又被告用以竊取附表編號4 、12 、14、18、21、36、53所示之機車時,所使用之鑰匙並未 扣案,且均非違禁物,為免將來執行困難,亦不予宣告沒 收。至扣案之現金1 萬1 千元係被告行竊所得之財物,而 為被害人失竊之物,自亦無從為沒收之宣告。
(七)另查,保安處分係對受處分人將來之危險性所為之處置, 以達教化與治療之目的,為刑罰之補充制度。我國現行刑 法採刑罰與保安處分之雙軌制,要在維持行為責任之刑罰 原則下,為強化其協助行為人再社會化之功能,以及改善 行為人潛在之危險性格,期能達成根治犯罪原因、預防犯 罪之特別目的。保安處分之措施亦含社會隔離、拘束身體 自由之性質,其限制人民之權利,實與刑罰同,本諸法治 國家保障人權之原理及刑法之保護作用,其法律規定之內 容,應受比例原則之規範,使保安處分之宣告,與行為人 所為行為之「嚴重性」、行為人所表現之「危險性」,及 對於行為人未來行為之「期待性相當」。保安處分中之強 制工作,旨在對嚴重職業性犯罪及欠缺正確工作觀念或無 正常工作因而犯罪者,強制其從事勞動,學習一技之長及 正確之謀生觀念,使其日後重返社會,能適應社會生活。 刑法第90條第1項 規定:「有犯罪之習慣或以犯罪為常業 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 場所,強制工作。」,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 條 第1 項規定:「18歲以上之竊盜犯、贓物犯,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得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1.有 犯罪之習慣者。2.以犯竊盜罪或贓物罪為常業者。」。均 係本此意旨而制定,而由法院視行為人之危險性格,決定 應否交付強制工作,以達特別預防之目的(司法院大法官 釋字第471 號解釋理由書參照)。查保安處分既應受比例 原則之規範,使保安處分之宣告,與行為人所為行為之「 嚴重性」、行為人所表現之「危險性」及對於行為人未來 行為之「期待性」相當,而由法院視行為人之危險性格, 決定應否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以達預防之目的(最高



法院91年度臺上字第4625號判決參照)。又刑法上之習慣 犯,與累犯、連續犯之性質有別,必須有具體之事實,足 資證明行為人有犯罪之惡習及慣行,始有習慣犯規定之適 用,並非一有累犯或連續犯之情形,即可認為有犯罪之習 慣(參最高法院54年度臺上字第3041號判決)。本件被告 雖曾有竊盜罪之科刑執行紀錄,然尚難據此即認被告有犯 罪之習慣,且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 ,且因大多數各次犯罪所得輕微,故本案被告雖共為57次 竊盜犯行,但全部所得不多,況且被告犯後主動供出附表 編號1 至17、20、22至24、26至35、37、38、42、43、45 、47、48、50至52、54、57所示之竊盜犯行,而自首大部 分之犯行,足見尚有悔意,其行為表現之嚴重性、危險性 應非達於無可容忍之程度,依憲法比例原則之規範,認本 案量處被告如主文所示之刑,已足收警惕矯治之效,況就 其未來行為之期待性而言,改正本案被告竊盜犯行之有效 方法,在於提供適當之更生保護、就業機會及社會扶助等 ,並非僅有執行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一途,而強制工作之 保安處分係就被告人身自由之長期且嚴格之限制,自應從 嚴認定之,是揆諸上揭規定與說明,本院認就被告本件竊 盜犯行予以處罰,即為已足,尚無併予諭知強制工作之必 要,亦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62條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6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項 、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黃智炫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莊秋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賀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時間 │ 失竊地點 │被害人│失竊財物(新│主 文│
│ │ │ │ │臺幣) │ │
│ │ │ │ │ │ │
├──┼─────┼──────────┼───┼──────┼────────┤
│ 1 │100/08/09 │臺中市○○區○○路4 │林宏柱│零錢盤1 個及│彭文濱犯竊盜罪,│
│ │11時30分許│段20號全國加油站太平│ │現金1160元 │累犯,處拘役參拾│
│ │ │宜鑫站 │ │ │日,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算壹日。 │
├──┼─────┼──────────┼───┼──────┼────────┤
│ 2 │100/09/26 │臺中市○區○○路413 │黃宗瑋│零錢盤1 個及│彭文濱犯竊盜罪,│
│ │12時05分許│號臺灣優力加油站學士│ │現金2164元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站 │ │ │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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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