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1年度,453號
TCDM,101,易,453,2012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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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45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嶔學
選任辯護人 鄭崇煌律師
      鄭晃奇律師
      洪嘉鴻律師
被   告 江榮洲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18
005 號、第19306 號、第26667 號、第26668 號、第26669 號、
第2667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嶔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且應自民國一0一年六月十日起至一0一年七月十日止,每月十日前各給付戴于傑新臺幣貳仟元。
江榮洲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
林嶔學能預見提供金融帳戶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使用 ,可能幫助他人實施財產犯罪之用,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 之不確定故意,於100 年3 月19日15、16時許,在臺中市○ ○路與文心路口之玩具反斗城1 樓門口前,將其向中華郵政 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南屯路郵局(下稱臺中南屯路郵局)申請 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金融卡及密碼等物 ,交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嗣該詐騙集團成員 取得林嶔學所交付之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 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以附表一編號1 至7 所示之方式, 詐騙如附表一編號1 至7 所示李怡蕿等人,致其等陷於錯誤 ,而於附表一編號1 至7 所示之時間、地點,將附表一編號 1 至7 所示之金額匯入林嶔學所有上開帳戶內,旋遭提領一 空。嗣經李怡蕿等人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上情。 江榮洲可預見提供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將可能淪為他人實 施財產犯罪之工具,竟仍基於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於10 0 年3 月11日14時30分許,在臺中市○○○路上之金錢豹酒 店前,將其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漢口路郵局(下稱 臺中漢口路郵局)申請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 影本、金融卡及密碼等物,交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 男子。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江榮洲所交付之上開帳戶資 料後,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以附表



一編號8 至11所示之方式,詐騙如附表一編號8 至11所示吳 世偉等人,致其等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一編號8 至11所示之 時,將附表一編號8 至11所示之金額匯入江榮洲所有上開帳 戶內,旋遭提領一空。嗣經吳世偉等人報警處理,始循線查 獲上情。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被告林嶔學江榮洲所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之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等與辯護人、公訴人之 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 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 、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 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嶔學江榮洲於本院審理時坦承 不諱,復經證人即被害人李怡蕿黃元萍、孫婉芝、戴于傑王秉震黃品瑄、吳佳樺、吳世偉詹家銘劉羿伶、洪 暄情於警詢時指訴明確,並有被告林嶔學之臺中南屯路郵局 帳戶00000000000000帳號開戶基本資料、99年4 月1 日至10 0 年4 月7 日交易明細表、中華郵政100 年3 月20日自動櫃 員機交易明細表(孫婉芝匯款明細)、合作金庫銀行100 年 3 月20日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李怡蕿匯款明細)、合作 金庫銀行100 年3 月20日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黃元萍匯 款明細)、中華郵政100 年3 月20日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吳佳樺匯款明細)、中國信託100 年3 月20日自動櫃員機 交易明細表(戴于傑匯款明細)、中國信託100 年3 月20日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王秉震匯款明細)、中華郵政100 年3 月20日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黃品瑄匯款明細)、中 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帳號存摺交易明細表影本、門號 0000000000號電話100 年3 月20日通聯調閱查詢單(孫婉芝 )、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100 年3 月20日通聯調閱查詢單 (李怡蕿)、被告江榮洲之臺中漢口路郵局帳戶0000000000 0000號帳號存摺封面影本、個人資料檢視表、帳戶變更帳戶 事項申請書、掛失補副申請書、身份證影本及交易明細表、 吳世偉之北投文化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帳號存摺封面 及交易明細表影本、中國信託100 年3 月20日自動櫃員機交 易明細表、中國信託100 年3 月14日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詹家銘匯款明細)、詹家銘提供之露天拍賣網站網頁資料 、詹家銘彰化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號帳號存摺封面及交 易明細表影本、臺新銀行100 年3 月14日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細表(劉羿伶匯款明細)、中國信託100 年3 月14日自動櫃 員機交易明細表(洪暄情匯款明細)、洪暄情提示之露天拍 賣網站網頁露天拍賣網頁結標資料等件附卷可參,被告2 人 之自白與相關證據均相符合,本件事證明確,被告2 人之犯 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叁、論罪科刑之理由:
核被告林嶔學江榮洲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 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又被告2 人均為幫助犯, 並未實際參與詐欺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各依刑法第 30條第2 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被告林嶔學江榮洲分別以一幫助詐欺之犯意而交付1 本帳 戶存摺影本、金融卡及密碼之行為,分別幫助該詐欺集團成 員向附表一編號1 至7 、8 至11所示之被害人實施詐騙,均 為想像競合犯,應各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爰審酌被告林嶔學前無犯罪前科,被告江榮洲則因違反電子 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拘役30日,緩刑2 年確 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 份在卷可稽。被告2 人所為助長犯罪之猖獗,影響社會正常經濟交易安全,增加 被害人尋求救濟及偵查犯罪之困難,但本院念及被告2 人係 無償提供帳戶予他人使用,並未取得任何利益,犯後具有悔 意,被告林嶔學已與與被害人戴于傑以新臺幣(下同)8,00 0 元達成和解,與被害人吳佳樺以8,000 元達成和解,以7, 000 元與李怡蕿達成和解,以7,000 元與被害人黃元萍達成 和解,被告江榮洲則與被害人詹家銘以7,000 元達成和解, 賠償被害人之損失(餘未和解),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郵 政跨行匯款申請書、ATM 轉帳明細表等件在卷可稽,被告2 人就其餘未和解之被害人,亦一再表示願賠償之意思,堪認 被告2 人犯後態度良好,具有悔意,被告林嶔學為高中肄業 ,被告江榮洲則為高中畢業,智識程度均不高,被告林嶔學 目前擔任印刷技術工,月收入約20,000元,被告江榮洲則以 打臨時工為業,月收入約1 萬餘元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辯護人另認被 告林嶔學之犯行,亦有情輕法重之情事,請求併依刑法第59 條酌減其刑。惟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 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 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至於行為人 之犯罪動機為何,犯罪所得之多寡及其主觀惡性、情節是否 輕微等,僅屬得於法定刑內審酌量刑之標準,不得據為酌量 減輕之理由(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4414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院認被告林嶔學本件犯罪情節並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



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情形存在,故難認對被告林 嶔學宣告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重,尚無法重情輕之情形, 因此本院認被告林嶔學本案之所為,並不符合刑法第59 條 酌減其刑規定之適用,應予敘明。
末查,被告林嶔學江榮洲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 告,僅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均已坦承犯行,知所悔 悟,歷此偵、審程序及刑之諭知後,當知所警惕,應無再犯 之虞,本院因認前開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依刑法 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各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 。又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 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刑法第74條第2 項 第3 款定有明文。本院遂依被告林嶔學與被害人戴于傑和解 內容,併諭知被告林嶔學應向被害人戴于傑支付如主文所示 之金額及支付方式,倘被告林嶔學未遵守本院所定之緩刑期 間負擔而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及刑 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聲請撤銷本案緩刑之宣 告,附此敘明。
肆、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公訴意旨另以:
被告林嶔學交付其所有之上開臺中南屯路郵局帳戶存摺影本 、金融卡及密碼等物與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 、方式,詐欺被害人林佑宗,致林佑宗陷於錯誤,因而匯款 8,000 元至被告林嶔學之上開臺中南屯路郵局帳戶,因認被 告林嶔學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 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被 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 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不能證明被告犯 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15 6 條第2 項、第301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 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準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 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 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法說 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者,應貫徹無罪推定原則(刑 事妥速審判法第6 條之規定暨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 號 判例意旨參照)。
公訴人認被告涉犯對林佑宗幫助詐欺取財罪嫌,無非係以被 害人林佑宗之警詢筆錄、被告臺中南屯路郵局帳戶開戶基本 資料、交易明細表、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等件為其論



據。
惟查:被害人林佑宗於100 年3 月19日遭詐騙後,係將8,00 0 元以郵局ATM 匯入帳號000-0000000000000877號帳戶,並 非被告林嶔學上開臺中南屯路郵局帳戶,有郵政自動櫃員機 交易明細表1 份附卷可參,被告林嶔學上開臺中南屯路郵局 帳戶交易明細表亦無此筆轉帳紀錄,有交易明細表在卷可考 ,故被告林嶔學將上開臺中南屯路郵局帳戶交與詐欺集團成 員,並未幫助詐欺集團成員詐欺林佑宗
從而,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未能使 本院之心證達到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就被告林嶔學有無幫 助詐欺林佑宗之犯行,仍有合理懷疑之存在,揆諸前揭法條 及判例意旨,就此部分,原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然檢察官 認此部分與被告林嶔學前開有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 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伍、適用之法律:
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273 條之1 ,刑法第 339 條第1 項、第30條第1 項、第2 項、第55條、第41條第 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3 款,刑法施行 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楊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泰能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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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害人│詐 騙 方 式 │匯款時間及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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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李怡蕿│詐欺集團成員於露天│100 年3 月20 日 下午│
│ │ │拍賣網站上刊登販賣│2 時4 分21秒許,以合│
│ │ │APPLE 廠牌行動電話│作金庫銀行ATM 匯款14│
│ │ │1 支之拍賣訊息,李│,000元至被告林嶔學所│
│ │ │怡蕿下標購買,因而│有之上開帳戶 │
│ │ │陷於錯誤匯款,遲未│ │
│ │ │收到物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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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黃元萍│詐欺集團成員於露天│100 年3 月20日17時5 │
│ │ │拍賣網站上刊登販賣│分許,以合作金庫銀行│
│ │ │APPLE 廠牌行動電話│ATM 匯款14,000元至被│
│ │ │1 支之拍賣訊息,黃│告林嶔學所有之上開帳│
│ │ │元萍下標購買,因而│戶 │
│ │ │陷於錯誤匯款,遲未│ │
│ │ │收到物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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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孫婉芝│詐欺集團成員於露天│100 年3 月20日19時1 │
│ │ │拍賣網站上刊登販賣│分許,以郵局ATM 匯款│
│ │ │RICOH 牌相機1 臺之│4,000 元至被告林嶔學
│ │ │拍賣訊息,孫婉芝下│所有之上開帳戶 │
│ │ │標購買,因而陷於錯│ │
│ │ │誤匯款,遲未收到物│ │
│ │ │品 │ │
├──┼───┼─────────┼──────────┤
│ 4 │戴于傑│詐欺集團成員於露天│100 年3 月20日15時許│
│ │ │拍賣網站上刊登販賣│,以中國信託銀行ATM │
│ │ │NOKIA 廠牌行動電話│匯款8,500 元至被告林│
│ │ │1 支之拍賣訊息,戴│嶔學所有之上開帳戶 │
│ │ │于傑下標購買,因而│ │
│ │ │陷於錯誤匯款,遲未│ │
│ │ │收到物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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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王秉震│詐欺集團成員於露天│100 年3 月20日14時16│
│ │ │拍賣網站上刊登販賣│分許,以中國信託銀行│
│ │ │APPLE 廠牌平版電腦│ATM 匯款12,000元至被│
│ │ │及HTC 廠牌行動電話│告林嶔學所有之上開帳│
│ │ │1 支之拍賣訊息,王│戶 │
│ │ │秉震下標購買,因而│ │
│ │ │陷於錯誤匯款,遲未│ │




│ │ │收到物品 │ │
├──┼───┼─────────┼──────────┤
│ 6 │黃品瑄│詐欺集團成員於露天│100 年3 月20日14時許│
│ │ │拍賣網站上刊登販賣│,以郵局ATM 匯款4,00│
│ │ │SONY廠牌相機1 臺之│0 元至被告林嶔學所有│
│ │ │拍賣訊息,黃品瑄下│之上開帳戶 │
│ │ │標購買,因而陷於錯│ │
│ │ │誤匯款,遲未收到物│ │
│ │ │品 │ │
├──┼───┼─────────┼──────────┤
│ 7 │吳佳樺│詐欺集團成員於露天│100 年3 月20日18時47│
│ │ │拍賣網站上刊登販賣│分55秒,以郵局ATM 匯│
│ │ │相機1 臺之拍賣訊息│款11,000元至被告林嶔│
│ │ │,吳佳樺下標購買,│學所有之上開帳戶 │
│ │ │因而陷於錯誤匯款,│ │
│ │ │遲未收到物品 │ │
├──┼───┼─────────┼──────────┤
│ 8 │吳世偉│詐欺集團成員於露天│100 年3 月14日某時許│
│ │ │拍賣網站上刊登販賣│,以網路ATM 匯款10,0│
│ │ │IPAD1 平板電腦1 臺│00元至被告江榮洲之上│
│ │ │之拍賣訊息,吳世偉│開帳戶 │
│ │ │下標購買,因而陷於│ │
│ │ │錯誤匯款,遲未收到│ │
│ │ │物品 │ │
├──┼───┼─────────┼──────────┤
│ 9 │詹家銘│詐欺集團成員於露天│100 年3 月14日13時17│
│ │ │拍賣網站上刊登販賣│分許,以中國信託商業│
│ │ │SONY廠牌筆記型電腦│銀行ATM 匯款10,000元│
│ │ │1 臺之拍賣訊息,詹│至被告江榮洲之上開帳│
│ │ │家銘下標購買,因而│戶 │
│ │ │陷於錯誤匯款,遲未│ │
│ │ │收到物品 │ │
├──┼───┼─────────┼──────────┤
│ 10 │劉羿伶│詐欺集團成員於露天│100 年3 月14日15時42│
│ │ │拍賣網站上刊登販賣│分許,以臺新銀行ATM │
│ │ │手機1 支之拍賣訊息│匯款7,000 元至被告江│
│ │ │,劉羿伶下標購買,│榮洲之上開帳戶 │
│ │ │因而陷於錯誤匯款,│ │
│ │ │遲未收到物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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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洪暄情│詐欺集團成員於露天│100 年3 月14日16時17│
│ │ │拍賣網站上刊登販賣│分許(起訴書誤載為下│
│ │ │手機1 支之拍賣訊息│午5 時54分),以中國│
│ │ │,洪暄情下標購買,│信託商業銀行ATM 匯款│
│ │ │因而陷於錯誤匯款,│10,000元(起訴書誤載│
│ │ │遲未收到物品。 │為5,000元)至被告江 │
│ │ │ │榮洲之上開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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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號│被害人│詐 騙 方 式 │匯款時間及金額 │
├──┼───┼─────────┼──────────┤
│ 1 │林佑宗│詐欺集團成員於露天│100 年3 月19日18時18│
│ │ │拍賣網站上刊登販賣│分49秒許,以郵局ATM │
│ │ │NOKIA 廠牌行動電話│匯款新臺幣(下同)8,│
│ │ │1 支之拍賣訊息,林│000 元至被告林嶔學所│
│ │ │佑宗下標購買,因而│有之上開帳戶 │
│ │ │陷於錯誤匯款,遲未│ │
│ │ │收到物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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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