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43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佳心 原名貝曼.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少連偵字第96
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
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李佳心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於犯罪事實欄一、第26行「各詐使如附表一所示賴秋 玲等人」應更正為「各詐使如附表一所示謝秀媚等人」,及 附件起訴書附表一編號一之犯罪時間應更正為98年3月30日 ;編號三犯罪時間及金額應分別更正為「98年5月8日」、「 新臺幣(下同)50萬元」(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 度少連偵字第44號卷第29、30、37頁被害人李定仁警詢筆錄 證稱親手交付65萬現金,再匯款50萬元等語,是匯款部分只 有50萬元,而起訴書附表一編號三誤載為65萬元,另有陽信 商業銀行匯款收執聯可參);起訴書附表一編號四匯款帳戶 補充帳戶所有人名稱及「新竹北浦分行」、「新竹關東」應 分別更正為「新竹北浦郵局」、「新竹關東郵局」,並於證 據部分補充被告李佳心於本院之自白外,其餘犯罪事實、證 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起訴書之記載。二、被告所犯如本判決附表編號四、五所示多次詐欺取財之犯行 ,各係密接為之,復各侵害同一法益,應各論以接續犯之單 純一罪(按:附表編號五部分,因被害人為不詳姓名之大陸 人士,無從證明該部分之被害人非屬同一人而論以數罪,故 為有利被告之認定,該部分僅論以接續犯之單純一罪)。三、爰審酌被告李佳心為高中肄業、無業之女子,不思以正當工 作賺取生活之資,竟貪圖小利,加入另案被告廖國智、吳松 進、李明賢及綽號「長腳」及自稱「顧崇傑」等人所組之詐 欺集團,擔任提領贓款之車手,共同詐騙如附表所示之被害 人謝秀媚等人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品行、犯罪所生之 損害,及犯後坦認犯行,尚知悔悟,並已與本件之被害人謝 秀媚、蔡婉琳達成調解,有本院100年度司中調字第500、50 1號調解程序筆錄在本院卷第18、19頁反面可參,惟尚未與 其餘被害人達成和解以賠償其等損失,及另案被告廖國智、 吳松進、李明賢等人就本件附表編號一、五所示犯行,經臺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21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 期徒刑7至9月、2年2月至2年6月確定、另案被告吳家豪、王
仲宇、倪崇智等人就本件附表編號二、三所示犯行,經本院 100年度易字第2347號判決分別判處6月至8月,而被告就本 案犯行擔任車手,較其他親自掌控或實施詐騙者為輕,亦較 其上游車手之吳家豪、倪崇智等人為輕等一切情狀,分別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沙小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許瑞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被害人│犯罪日期│詐騙事由 │金額 │匯款帳戶 │主文罪刑 │
│ │ │ │ │(如無特│ │ │
│ │ │ │ │別註記,│ │ │
│ │ │ │ │均為新台│ │ │
│ │ │ │ │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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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謝秀媚│98年3月 │佯稱東森購物│85萬元 │陳雪華渣打銀│李佳心共同犯詐欺│
│ │ │30日(起│台購物誤設為│ │行湖口分行帳│取財罪,處有期徒│
│ │ │訴書附表│分期付款 │ │號0000000000│刑伍月。 │
│ │ │誤載為98│ │ │5925號帳戶 │ │
│ │ │年3月29 │ │ │ │ │
│ │ │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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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謝秋桂│98年3月 │佯稱謝秋桂在│46萬元 │蔡亞珍新竹光│李佳心共同犯詐欺│
│ │ │27日 │購物台購物,│ │華街郵局帳號│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扣款錯誤會重│ │000000000000│刑伍月。 │
│ │ │ │複扣款,使謝│ │48號帳戶 │ │
│ │ │ │秋桂依指示操│ │ │ │
│ │ │ │作提款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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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李定仁│98年5月 │佯稱帳戶遭監│50萬元(│方孟寧馬公郵│李佳心共同犯詐欺│
│ │ │8日(起 │控,需繳付公│起訴書附│局帳號024100│取財罪,處有期徒│
│ │ │訴書附表│證費用,其後│表誤載為│00000000號帳│刑伍月。 │
│ │ │誤增載5 │又稱家屬帳戶│65 萬元 │戶 │ │
│ │ │月3日) │亦遭監控,需│) │ │ │
│ │ │ │再繳付公證費│ │ │ │
│ │ │ │用 │ │ │ │
├──┼───┼────┼──────┼────┼──────┼────────┤
│ 4 │蔡婉琳│98年4月 │佯稱蔡婉琳在│10萬元 │黃玉茹華南銀│李佳心共同犯詐欺│
│ │ │14日 │購物台購物所│ │行新莊分行帳│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做的付款動作│ │號0000000000│刑陸月。 │
│ │ │ │需取消 │ │82帳戶 │ │
│ │ │ │ ├────┼──────┤ │
│ │ │ │ │10萬元 │粟御辰華南銀│ │
│ │ │ │ │ │行淡水分行帳│ │
│ │ │ │ │ │號0000000000│ │
│ │ │ │ │ │43帳戶 │ │
│ │ │ │ ├────┼──────┤ │
│ │ │ │ │49萬元 │陳振方新竹北│ │
│ │ │ │ │ │浦郵局帳號00│ │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帳戶 │ │
│ │ │ │ ├────┼──────┤ │
│ │ │ │ │47萬元 │徐世昌新竹關│ │
│ │ │ │ │ │東郵局帳號00│ │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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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真實姓│98年4月1│不詳 │人民幣1 │不詳 │李佳心共同犯詐欺│
│ │名不詳│日 │ │萬1000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
│ │之大陸├────┤ ├────┤ │刑壹年捌月。 │
│ │人士 │98年4月8│ │人民幣30│ │ │
│ │ │日 │ │餘萬元 │ │ │
│ │ ├────┤ ├────┤ │ │
│ │ │98年4月 │ │人民幣12│ │ │
│ │ │17日 │ │萬元 │ │ │
│ │ ├────┤ ├────┤ │ │
│ │ │98年4月 │ │人民幣 │ │ │
│ │ │27日 │ │184萬 │ │ │
│ │ │ │ │5802元 │ │ │
│ │ ├────┤ ├────┤ │ │
│ │ │98年5月 │ │人民幣15│ │ │
│ │ │20日 │ │萬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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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8年度少連偵字第96號
被 告 李佳心 (原名貝曼君)
女 22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新北市○○區○○里○○街14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緣廖國智(綽號賽門)、吳松進(綽號BOSS、LANEW)、李明賢( 綽號小寶、詹姆士)等成年人(以上3人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以98年度易字第2687號判決確定)與不詳真實姓名、年籍 ,綽號「長腳」之成年男子及自稱「顧崇傑」之成年男子, 於民國98年3月初,共同基於設立電信機房向民眾詐欺取財 之犯意聯絡而合組詐欺集團,由自稱「顧崇傑」之成年男子 在臺中市○○路○段西平南巷1-26號7樓內,建置電話機、電 腦、IP分享器、強波器、Gateway匣道器及無線訊號放大器 等設備作為電信詐騙機房,並由綽號「長腳」之成年男子擔 任大陸地區負責人,廖國智擔任臺灣地區負責人,李明賢負 責現場管理,並與吳松進先後招攬有共同犯意聯絡之吳家豪 、王仲宇、倪崇智、方孟寧、王勝貴(以上5人業經檢察官 以98年度少連偵字第69號等提起公訴),張雅媚、何韋翰、 陳欣儀、徐進偉、林瑜婕、徐珊珊、林柏申(以上7人業由檢 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在案)、羅孟昌及輾轉由吳家豪(綽號大摳 )、倪崇智(以上3人另由檢察官以98年少連偵字第69號等提 起公訴)招攬有共同犯意聯絡之李佳心(原名貝曼君)等人
加入該集團擔任車手之工作,其餘等人則分別擔任車手、收 購人頭帳戶及假冒「電信公司客服人員」、「警察」、「公 安」、「金融監管局人員」、「檢察官」、「富邦購物台客 服人員」、「東森購物台客服人員」、「色情應召站人員」 等身分,先以電腦隨機選取撥打之電話號碼,向接電話之臺 灣民眾或大陸民眾謊稱對方積欠電話費、或購物帳號設定錯 誤等理由,如對方有所回應,再將電話轉接至冒充「警察」 、「公安」、「金融監管局人員」、「檢察官」、「卡務中 心人員」之二、三線員工,各詐使如附表一所示之賴秋玲等 人(均為臺灣民眾)及如附表二之大陸地區某人士陷於錯誤, 分別依照指示匯款後,再由擔任車手者領出詐騙所得金額, 所詐得之金額,由車手扣取1.5%為報酬,「客服人員」、「 警員」、「公安」、「金融監管局人員」、「檢察官」分別 領取5%、7%、8%為報酬,其餘由吳松進、廖國智、李明賢、 上開綽號「長腳」及自稱「顧崇傑」等成年男子均分(各次 詐騙詳情均如附表一所示)。嗣為警循線查獲上情。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
㈠被告李佳心於警詢中自白,號碼0000000000電話98年3月30 日監聽譯文。
㈡被害人謝秀媚於警詢中之證述,其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渣 打國際商業銀行存摺、支存對帳單。
㈢被害人謝秋桂於警詢中之證述(見本署98年度少連偵字第69 號起訴書)
㈣被害人蔡婉琳於警詢中之證述,華南商業銀行活期性存款憑 條,郵政國內匯款執據。
㈤98年度少連偵字第69號、第131號,98年度偵字第14692號、 第28445號、第28447號,98年度偵緝字第1795號、第1796號 、第1797號,99年度少連偵緝字第2號起訴書。二、核被告李佳心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嫌。被告與廖國智等人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 之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所犯數次詐欺行為間,犯意 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檢察官 劉 海 倫
所犯法條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被害人│犯罪時間│詐騙事由│金額 │匯款帳戶│
├──┼───┼────┼────┼────┼────┤
│ 1 │謝秀媚│98年3月 │佯稱東森│新臺幣85│陳雪華所│
│ │ │29日 │購物台購│萬元 │設渣打銀│
│ │ │ │物誤設為│ │行湖口分│
│ │ │ │分期付款│ │行帳號:│
│ │ │ │ │ │00000000│
│ │ │ │ │ │125925號│
│ │ │ │ │ │帳戶 │
├──┼───┼────┼────┼────┼────┤
│ 2 │謝秋桂│98年3月 │佯稱謝秋│新臺幣46│蔡亞珍所│
│ │ │27日 │桂在購物│萬元 │有之新竹│
│ │ │ │台購物,│ │光華街郵│
│ │ │ │扣款錯誤│ │局帳號 │
│ │ │ │會重複扣│ │00000000│
│ │ │ │款,使謝│ │133048號│
│ │ │ │秋桂依指│ │帳戶 │
│ │ │ │示操作提│ │ │
│ │ │ │款機 │ │ │
├──┼───┼────┼────┼────┼────┤
│ 3 │李定仁│98年5月3│佯稱帳戶│新臺幣65│方孟寧所│
│ │ │、8日 │遭監控,│萬元 │有之馬公│
│ │ │ │需繳付公│ │郵局帳號│
│ │ │ │證費用,│ │00000000│
│ │ │ │其後又稱│ │382047號│
│ │ │ │家屬帳戶│ │帳戶 │
│ │ │ │亦遭監控│ │ │
│ │ │ │,需再繳│ │ │
│ │ │ │付公證費│ │ │
│ │ │ │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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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蔡婉琳│98年4月 │佯稱蔡婉│新臺幣 │華南銀行│
│ │ │14日 │琳在購物│116萬元 │新莊分行│
│ │ │ │台購物所│ │帳號1632│
│ │ │ │做的付款│ │00000000│
│ │ │ │動作需取│ │帳戶、華│
│ │ │ │消 │ │南銀行淡│
│ │ │ │ │ │水分行帳│
│ │ │ │ │ │號167200│
│ │ │ │ │ │834843帳│
│ │ │ │ │ │戶、新竹│
│ │ │ │ │ │北浦分行│
│ │ │ │ │ │帳號 │
│ │ │ │ │ │00000000│
│ │ │ │ │ │194101帳│
│ │ │ │ │ │戶、新竹│
│ │ │ │ │ │關東帳號│
│ │ │ │ │ │00000000│
│ │ │ │ │ │364735帳│
│ │ │ │ │ │戶 │
└──┴───┴────┴────┴────┴────┘
附表二
┌──┬───┬────┬────┬────┬────┐
│編號│被害人│犯罪時間│詐騙事由│金 額│匯款帳戶│
│ │ │ │ │ │帳號 │
├──┼───┼────┼────┼────┼────┤
│ │真實姓│98年4月1│不詳 │人民幣1 │不詳 │
│ │名不詳│日 │ │萬1000元│ │
│ │之大陸│ │ │ │ │
│ │人士 │ │ │ │ │
├──┼───┼────┼────┼────┼────┤
│ │同上 │98年4月8│不詳 │人民幣30│不詳 │
│ │ │日 │ │餘萬元 │ │
├──┼───┼────┼────┼────┼────┤
│ │ │98年4月 │不詳 │人民幣12│不詳 │
│ │ │17日 │ │萬元 │ │
├──┼───┼────┼────┼────┼────┤
│ │ │98年4月 │不詳 │人民幣 │不詳 │
│ │ │27日 │ │184萬 │ │
│ │ │ │ │5802元 │ │
├──┼───┼────┼────┼────┼────┤
│ │ │98年5月 │不詳 │人民幣15│不詳 │
│ │ │20日 │ │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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