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30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德財
被 告 黃德祥
被 告 葉志仁
被 告 林連慶
被 告 王天佑
被 告 王景明
被 告 謝仲豪
選任辯護人 郭隆偉律師
選任辯護人 劉正穆律師
選任辯護人 徐宏澤律師
被 告 曾繁強
被 告 卓永商
被 告 吳清漢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3603
、13606、13608、17828、18811、188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再開辯論。
本院民國壹佰零壹年參月陸日以一0一年度易字第三0四號裁定由受命法官宋富美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刑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葉德財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前經本院合議庭就被告葉德財、黃德祥、葉志仁、林連慶、 王天佑、王景明、謝仲豪、曾繁強、卓永商、吳清漢部分, 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於101年3月6日 由言詞辯論終結,定於101年4月3日宣判。 惟因本案尚有同 案被告阮浩宸、郭軒辰、劉永宗、梁定維及蔡念慈等5 人, 事證尚待調查,爰再開辯論,並撤銷前揭簡式審判程序,由 本院合議庭以通常程序進行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永玉
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宋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