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1年度,304號
TCDM,101,易,304,2012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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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30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德財
被   告 黃德祥
被   告 葉志仁
被   告 林連慶
被   告 王天佑
被   告 王景明
被   告 謝仲豪
選任辯護人 郭隆偉律師
選任辯護人 劉正穆律師
選任辯護人 徐宏澤律師
被   告 曾繁強
被   告 卓永商
被   告 吳清漢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3603
、13606、13608、17828、18811、188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再開辯論。
本院民國壹佰零壹年參月陸日以一0一年度易字第三0四號裁定由受命法官宋富美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刑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葉德財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前經本院合議庭就被告葉德財黃德祥葉志仁林連慶王天佑王景明謝仲豪曾繁強卓永商吳清漢部分, 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於101年3月6日 由言詞辯論終結,定於101年4月3日宣判。 惟因本案尚有同 案被告阮浩宸郭軒辰劉永宗梁定維蔡念慈等5 人, 事證尚待調查,爰再開辯論,並撤銷前揭簡式審判程序,由 本院合議庭以通常程序進行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永玉
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宋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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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