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中簡字第109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萬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
101年度速偵字第14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萬洲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傳真機壹台、計算機壹台、簽單柒張、鶴仙子六合手冊壹本、六合彩開獎倍數表壹張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除扣案之簽單7張係當場賭博之器具,應予 更正及補充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萬洲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提供 賭博場所罪、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刑法第266 條第1項之普通賭博罪。又被告自101年3月31日起至同年4月 5日為警查獲時止,係基於同一營利之意圖,在同一地點, 於各期六合彩開獎前,反覆、繼續地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 博及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在自然意義上雖為數行 為,然依社會通念及法律上應僅為一總括之評價,而均為包 括一罪之集合犯。另被告係基於一個賭博犯意之決定,以達 成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 犯行之各個舉動,係以一行為而觸犯上開三罪名,為想像競 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 賭博罪處斷。扣案之簽單7張,係當場賭博之器具,應依刑 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最高法院87年度臺非字第20 7號判決參照);扣案之傳真機1台、計算機1台、鶴仙子六 合手冊1本、六合彩開獎倍數表1張係被告所有供其犯本罪所 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 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刑法第26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幸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珮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