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00000000-.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秋靜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
公訴(99年度偵字第13572、161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00000000-0連續對十四歲以下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捌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治療,其期間至治癒為止,但最長不得逾叁年;又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共貳拾玖罪,各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叁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治療,其期間至治癒為止,但最長不得逾叁年。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犯罪事實
一、代號00000000-0男子【真實姓名、年籍及住居所詳卷附真實 姓名代號對照表,以下簡稱:乙男,民國(下同)00年2月 出生,為成年人】與代號00000000女子(真實姓名、年籍及 住居所詳卷附真實姓名代號對照表,以下簡稱:甲女,00年 8月出生,於00年1月間以前係14歲以下之女子,於00年9月 間起至00年3月底止,則為逾14歲未滿18歲之女子)之母代 號0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及住居所詳卷附真實姓名代 號對照表,以下簡稱:丙女)於00年00月10日結婚,為甲女 之繼父,2人間具有1親等之直系姻親關係,為家庭暴力防治 法第3條第3款規定之家庭成員。詎乙男為滿足性慾,利用與 甲女、丙女及其與丙女所生子女等人同住在臺中縣○○鄉( 現改制為臺中市○○區)○○村住處(住址詳卷,以下稱A 地)或同住在臺中縣○○鎮(現改制為臺中市○○區○○○ 街住處(住址詳卷,以下稱B地)之機會,先後對甲女為下 列之性侵害行為:
㈠乙男明知甲女尚屬年幼,並無智識抵抗繼父地位之能力,為 滿足己身性慾,竟基於對14歲以下之女子為強制性交之概括 犯意,自00年9月間某日起至00年1月間某日止(即甲女就讀 國中0年級上學期期間),在上開A地,先趁甲女晚上熟睡之 際,打開其臥房與隔鄰甲女及甲女弟弟同睡之臥房間相通之 房門,進入甲女臥房內,先褪下甲女外褲、內褲,然後以手 指進入甲女陰道內,甲女因陰道遭外物侵入而醒來,發現係 乙男,因心裡甚感害怕不知所措,乃又假裝睡著,而以翻身 之肢體動作,阻止乙男繼續,此時乙男已知甲女醒來翻身, 係不同意乙男對其為性行為,惟見甲女未再有何動作,仍以 手指進入甲女陰道內繼續為之,而以違反甲女意願之方法,
對甲女強制性交得逞(此為第1次)。嗣乙男食髓知味,又 均趁甲女晚上熟睡之際,打開其臥房與隔鄰甲女及甲女弟弟 同睡之臥房間相通之房門,進入甲女臥房內,亦先褪下甲女 外褲、內褲,然後以手指或陰莖進入甲女陰道內,甲女因陰 道遭外物侵入而醒來,發現係乙男,因心裡甚感害怕不知所 措,乃又假裝睡著,而以翻身之肢體動作,阻止乙男繼續, 此時乙男均已知甲女醒來翻身,係不同意乙男對其為性行為 ,惟見甲女未再有何動作,或因乙男前曾於事畢後(甲女已 無法確實記憶係何次事畢後)向甲女告以「不能說出去」、 「不能告訴妳媽媽,不然事情會很嚴重」等,使甲女心裡害 怕,若告知丙女恐遭丙女責罵致不敢反抗,仍由乙男以手指 或陰莖進入甲女陰道內繼續為之,而以上揭違反甲女意願之 方法,對甲女強制性交得逞共4次(按甲女因事隔5年有餘, 故僅記得在上開期間共遭乙男強制性交5次,第1次係由乙男 以手指進入甲女陰道內為之,其餘4次則由乙男以手指或陰 莖進入甲女陰道內為之,且對各次強制性交之詳細時間已無 法確實記憶)。
㈡乙男於00年8月間得知甲女欲報名就讀國中○○,不再繼續 前往○○販賣○○,而返回上開B地居住,且雖明知甲女不 願與之發生性行為,惟前均未見甲女有何強加反抗行為,認 有機可乘,竟另分別基於對逾14歲未滿18歲之女子為強制性 交之犯意,自00年9月間某日起至00年0月00日至0月底間之 某日止,在上開B地,利用丙女外出工作或在樓下與人打麻 將或熟睡或執行毒品觀察勒戒之際(自00年0月15日起至00 年0月22日止),進入甲女與其弟弟同睡之2樓臥房內(00年 間)或3樓獨睡臥房內(00年間起,甲女獨睡時將房門上鎖 ,由乙男將門鎖撬開進入),若甲女熟睡時,先褪下甲女外 褲、內褲,然後以手指進入甲女陰道內,待甲女醒來,以口 頭拒絕並身體盡量避開,或將乙男之手推開,惟乙男均不顧 甲女反對仍繼續為之,或要求甲女與之發生性行為,或告知 甲女前已將陰莖進入其陰道內何須繼續反抗,甲女因怕遭其 母親及家人發現迫於無奈,乃強忍任由乙男對之為性行為, 若甲女尚未睡著,或在臥房內,乙男要求與甲女發生性行為 ,經甲女口頭拒絕後,乙男不顧甲女反對仍執意要求與甲女 發生性行為,先抓住甲女之手去觸摸其陰莖,然後要求甲女 趴著或躺著,甲女因怕遭其母親及家人發現,乃強忍任由乙 男對之為性行為,而以上揭違反甲女意願之方法,對甲女強 制性交得逞共29次(按甲女因上開期間長且次數頻繁,故對 各次強制性交之詳細時間已無法確實記憶,僅記得平均2個 月3次,最後1次係丙女執行毒品觀察勒戒之00年0月00日至3
月底間之某日)。嗣甲女因不堪長期受辱,乃於00年0月8日 撥打113全國婦幼保護專線求救而循線查獲。二、案經甲女訴由臺中縣警察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有關程序及證據能力部分:
一、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第2項之規定,司法機關所製作 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 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是本件判決書事實 欄及理由欄關於被告、被害人及被害人母親之姓名均僅記載 被告乙男、被害人即告訴人甲女及被害人甲女之母丙女。二、卷附之00年0月21日臺中縣警察局(婦幼警察隊)被害人甲 女於○○時的住處地址臺中縣○○鄉○○村(住址詳卷)等 相關位置照片2張(見99他2972號偵卷p13)、00年0月21日 臺中縣警察局(婦幼警察隊)被害人甲女於00年間住於臺中 縣○○鎮○○街(住址詳卷)等相關位置照片20張(見99他 2972號偵卷p16-19),均係屬機械性紀錄特徵,也就是認識 對象的是照相鏡頭,透過鏡頭形成的畫面映寫入膠卷或特定 儲存設備內(如記憶卡),然後還原於照相紙上,故照相中 不含有人的供述要素,再現實情形與作為傳達結果的照相, 在內容上的一致性是透過機械的正確性來加以保障的,在照 相中並不存在人對現實情形的知覺、記憶,在表現時經常可 能發生的錯誤(如知覺的不準確、記憶隨時間推移而發生的 變化、遺忘),故照相當然是非供述證據,並無傳聞法則之 適用,惟上開照片既係透過相機拍攝後沖印所得,且與本案 犯罪事實具有關聯性,而被告及其辯護人對於卷內所附之上 揭各該照片亦均未表示異議,主張係執法人員違法取得,經 查又無不得作為證據之事由,依法自得作為證據,而有證據 能力(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3854號判決意旨參見)。三、按法院或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08條規定囑託醫院、學校 或其他相當之機關、團體為鑑定時,祇須其以言詞或書面提 出之鑑定報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06條第1項、第208條所 規定之形式要件,即具有證據能力,此即屬於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第1項所稱「法律有規定」之特別情形。而機關、團體 受法院或檢察官囑託所為之測謊鑑定,形式上如符合測謊基 本要件,包含:須受測人同意配合、依賴施測人員之技術與 經驗、測謊儀器須良好且運作正常、受測人身心及意識狀態 須正常等項,即具有證據能力。又測謊鑑定,係依一般人在 說謊時,會產生遲疑、緊張、恐懼、不安等心理波動現象,
乃以科學方法,由鑑定人利用測謊儀器,將受測者之上開情 緒波動反應情形加以紀錄,用以分析判斷受測者之供述是否 違反其內心之真意而屬虛偽不實。故測謊鑑定,倘鑑定人具 備專業之知識技能,復基於保障緘默權而事先獲得受測者之 同意,所使用之測謊儀器及其測試之問題與方法又具專業可 靠性時,該測謊結果,經鑑定人分析判斷有不實之情緒波動 反應,依補強性法則,雖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但 非無證據能力,仍得供裁判之佐證(見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 字第3494號、99年度臺上字第3583號判決意旨)。經查,依 偵查卷附檢察官於偵查中囑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對被 告乙男進行測謊鑑定之99年8月31日測謊鑑定書(含測謊同 意書、測謊圖譜數據分析表、測謊問卷內容題組、施測人員 李錦明及圖譜鑑核人陳振煜之簡歷等資料),可知受測人即 被告乙男係於99年8月27日接受測謊鑑定,當日測謊鑑定前 ,經被告乙男簽具測謊同意書而已徵得被告乙男之同意始施 以測謊鑑定,而鑑定之施測人員李錦明及圖譜鑑核人陳振煜 均具備測謊之專業知識,並詳載施測過程(包括簽具測謊同 意書,並告知得拒絕接受測試─說明施測流程─探討背景資 訊─介紹測謊原理─介紹測謊儀器─深度討論案情─討論測 試題目─熟悉測試─主測試─測後晤談),而測謊之儀器運 作正常,測謊環境良好,無不當之外力干擾等要件,鑑定方 法先以刺激測試法【The Stimulation Test(ST)】檢測生理 反應情形及熟悉測試後,發現受測人生理圖譜反應良好且可 鑑別,再以區域比對法【The DoDPI Zone Comparison Tech nique (ZCT)】測試,經採7分位數據分析法比對分析,始得 出本案之鑑定結果,再佐以被告乙男測謊前填具測謊同意書 時陳明其「測前睡眠為9小時30分,自感正常;測前24小時 無服用藥物或吸食藥物」,此觀卷附前揭測謊同意書內容甚 明,則被告乙男測謊時其身體狀況正常,無身體不適情形, 亦堪認定,依前開說明,前揭測謊鑑定堪認已符合測謊基本 形式要件,自有證據能力。
四、卷附由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所出具之100年6月2日草療 精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性侵害加害者鑑定報告書,係該 醫療院所執行個人精神鑑定業務所出具之書面鑑定報告,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立法理由及同法第206條規定,自得 為證據。況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 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 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 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 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
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同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本件檢察官、被告乙男及其辯 護人於本院行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對於上開鑑定報告並未表 示爭執,本院復審酌上開鑑定報告係由專業機關人員本於其 專業知識及儀器所作成,又與本案之事實均具有關聯性,是 可認上開鑑定報告具有證據能力。(97年度上訴字第1105號)五、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之4等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 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 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 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 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本案除上揭一、二、三、四所述外 ,其餘卷內所引用之供述證據【含言詞(如被害人甲女之偵 訊筆錄)及書面陳述(如被害人甲女在臺中縣○○鄉○○村 住處房間配置圖1張、被害人甲女在臺中縣○○鎮○○街住 處1 、2、3樓平面圖計2張等】,其性質屬於證人於審判外 的陳述,而為傳聞證據,且查無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之4等前4條之情形者,原雖無證據能力,然此部分供述證 據【含言詞(如被害人甲女之偵訊筆錄)及書面陳述(如被 害人甲女在臺中縣○○鄉○○村住處房間配置圖1張、被害 人甲女在臺中縣○○鎮○○街住處1、2、3樓平面圖計2張等 】內容,業經本院審理時予以提示並告以要旨,且經檢察官 、被告乙男及其辯護人表示意見。當事人及其辯護人已知上 述供述證據乃傳聞證據,且被告乙男及其辯護人均不爭執其 證據能力,依上開規定,參酌上開供述證據作成時,或因距 離案發時間較近;或因較無人情施壓或干擾,且亦無違法、 不當取供之情形存在,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 自均有證據能力。
貳、有關於認定犯罪事實部分:
一、訊之被告乙男固坦承其與丙女係於00年00月10日結婚,且其 為甲女之繼父,並與甲女、丙女及其與丙女所生子女等人先 後同住在上開A地、B地,及其於00年底至00年4月28日期間 曾經甲女同意與之發生性行為約2、3次,然均矢口否認有何 於上開時間、地點對甲女為強制性交之犯行,辯稱:伊並未 自00年9月間某日起至00年1月間某日止,及自00年9月間起 至00年3月15日至3月底間之某日止,分別在上開A地、B地對 甲女強制性交云云。惟查:
㈠如犯罪事實欄一、㈠所載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被害人甲女 於00年0月20日偵查中指稱:「(問:妳繼父第一次對妳性
侵害的時間?)我○○的時候。時間我已經忘記了,夏天或 冬天也已經忘記了。」、「(問:性侵的地點?)在我房間 ,那邊只有1樓,有分兩個房間,當時不是在現在這個房子 ,地址在○○鄉○○村,那裡現在沒有人住。」、「(問: 時間是發生在○○上學期還是下學期?)上學期。」、「( 問:妳是不是自己一個人睡?)那時候跟弟弟一起睡。」、 「(問:弟弟是否知道此事?)他不知道。」、「(問:妳 是否記得當時情況?)當我醒來的時候他已經用手放進去我 下體,伸進去我的陰道,我褲子已經被解開,內褲也被褪下 ,沒有全部脫掉。」、「(問:當時會不會痛?)會不舒服 。」、「(問:當時妳繼父有沒有跟妳說話?)他這樣對我 幾次之後,有跟我說不能講出去,不能告訴我媽媽,不然事 情會很嚴重。」、「(問:妳所說的幾次是不是都只有用手 指插入妳陰道?)是。」、「(問:妳繼父有無用陰莖插入 妳陰道?)有。但我不記得第幾次過後。我○○的時候他就 有用陰莖插入我陰道,我只記得第一次是用手。」、「(問 :妳有沒有呼叫?)我沒有叫,但是我有想把我弟弟搖醒。 」、「(問:妳弟弟小妳幾歲?)0、0歲。」、「(問:他 大概多久對妳性侵一次?)時間沒有很一定。」、「(問: 大概相隔多久一次?)沒有持續,就幾次過後就沒有了,是 ○○的時候有對我性侵害幾次,幾次之後就沒有了,第一次 我確定他有把手插進我陰道。」、「(問:○○妳繼父對妳 幾次性侵中,是否就已經有用陰莖插入妳的陰道發生性交行 為?)是。但我不記得是第幾次。」等語(見99他2972號偵 卷p6-7);並於本院100年9月2日審理行交互詰問時具結證 稱:「(問:妳○○的時候,是否住在○○鄉○○村?)對 。」、「(問:(請求提示0月20日偵訊筆錄)妳之前在檢 察官偵訊時所述是否實在?(提示並告以要旨)是的。」、 「(問:妳之前在檢察官偵訊時稱被告對妳性侵,第一次是 用手指頭,是在妳○○時,是否如此?)對。」、「(問: 當妳○○的時候,是否知道手指插入女性陰道這件事情是不 對的?)有一些。」、「(問:就妳所述,第一次的時候, 是妳醒來的時候,被告已經用手放入妳的下體,伸入妳的陰 道,當時情形是否如筆錄所載?)是的。」、「(問:妳醒 來的時候,被告的手指是否還插在妳的陰道內?)我醒來的 時候被告的手指還在陰道內。」、「(問:第一次即○○的 這一次的時候,妳當時有無反抗?)我知道發生什麼事情, 但是因為當下害怕,所以不知道該怎麼辦。」、「(問:就 是說妳醒來的時候,覺得有人手指插入妳陰道中,發現是妳 繼父,妳很害怕不知道怎麼辦?還是妳一醒來被告即將手抽
出並無繼續,但妳很害怕,也沒有做什麼動作?還是妳醒來 時被告的手仍放在裡面並無抽出?)我記得第一次當時被告 在摸我下體的時候,我知道被告在對我做什麼,我假裝沒有 醒來,我就翻身,希望被告不要再繼續下去,被告有停一下 ,看我有沒有睡著,然後又繼續用手指插入我下體,我那時 仍然假裝睡著,因為當時我害怕,被告當時是從前面用手指 插入我下體,之後被告如何離開我沒有印象。」、「(問: 第一次過程中或結束後,有無對被告說任何話,或積極反抗 ?)就跟我剛才所述一樣。」、「(問:之前在偵訊稱,幾 次之後被告有跟妳說不能說出去且不能告訴媽媽,不然事情 會很嚴重,是否如此?)是的。」、「(問:是否於手指插 進去幾次之後的事情?)是的。」、「(問:當時妳心裡感 覺如何?)我不知道該怎麼辦。」、「(問:妳是否會害怕 若告訴妳母親事情會很嚴重?)我會怕,因為其實當時我跟 我母親的感情不是很好,我擔心講了之後會被母親罵。」、 「(問:妳在○○上學期這段期間,被告是否有用生殖器插 入妳的陰道內?)不記得。」、「(問:妳之前陳述是有, ○○時被告即有用陰莖插入妳的陰道,妳只記得第一次是用 手,是否實在?)是的。」、「(問:妳在○○的這幾次, 除了被告對妳說妳不能將這件事情說出去、不能告訴妳母親 ,不然事情會很嚴重,妳會害怕,除此之外,被告還有無用 其他方式脅迫妳,或以強制力對妳做出性侵的行為?)沒有 。」、「(問:第一次之後,還有後續多次,用手甚至用陰 莖插入,妳也知道被告摸妳之後,接著即會對妳性侵,後面 的幾次,妳當時有無想說要如何的反抗?抑或因被告之前對 妳說那些話,因此妳並無反抗?)我只是一直很害怕讓母親 知道而已,所以也沒有反抗。」、「(問:妳因此不敢反抗 ,而仍由被告對妳性侵,是否如此?)是。」、「(問:被 告一直說他跟妳發生性關係都是因為賭撲克牌,妳輸了之後 才與妳發生性關係,並未如妳所述於妳○○時用手指或陰莖 對妳性侵?妳說的對還是被告說的對?)我說的話實在,捫 心自問問被告有無做就知道了。」、「(問:被告對妳性侵 的行為,當時是否都只有他一個人在場?)是的。」、「( 問:若有人用手指或性器官插入妳的陰道,妳是否有可能不 會醒來?)最後一定會醒來。」、「(問:發生性行為的當 下妳是否已經知道?)最後我都會知道。」、「(問:有無 於妳睡覺時處於無知覺的狀態下與妳發生性行為,而妳仍不 自知之情形?)無。」、「(問:○○一年之前或之後發生 之事,被告對妳性侵這麼多次,有無哪一次是自願的?)沒 有。」、「(問:00年9月間到00年1月間,在妳舊家,妳印
象中,不管被告對妳性侵的方式為何,大約一個星期幾次? )兩個月不會超過三次。所以00年9月到00年1月沒有超過五 次。」、「(問:這5次是否只有1次用手指插入,其他都是 用性器官?)第1次是用手指,但是陰莖沒有進入。」、「 (問:00年1月之前發生的日期是否還記得?)忘記了。」 等語;又於本院101年3月16日審理時具結證稱:「(問:妳 讀國中一年級時,妳與被告、妳母親及妳同母異父弟弟是否 均住在臺中縣○○鄉○○村(地址詳卷)?當時妳是否與妳 弟弟同睡1個房間?被告及妳母親是否住在隔壁房間?該2個 房間中間是否有1個門可以相通?)是的。是的。是的。是 的。」、「(問:該門是否可以上鎖?若未能上鎖,則被告 到妳房間對妳性侵時,妳母親是否會知情?)沒有辦法上鎖 。不知道。」、「(問:妳上次審理時稱:在妳○○上學期 期間(即自00年9月間某日起至00年1月間某日止),被告一 共性侵妳5次。是否只有第1次被告是用手指插入妳陰道內? 其餘4次是否都是以陰莖插入妳陰道內?)第1次是用手指沒 有錯,其他4次有用手指或陰莖,但是各該次是用手或陰莖 我沒有印象。」、「(問:有無其中一次是用手及陰莖同時 進入?)我沒有印象。」、「(問:妳說被告性侵妳5次, 性侵之前是否均先脫掉妳的內褲,再加以性侵?)內褲沒有 完全脫掉。」、「(問:除了第1次被告是用手指頭,其他 還有4次,其他4次被告對妳說不能說出去,且不能告訴妳媽 媽,不然事情會很嚴重,是否在對妳性侵完畢後向妳說的? )那是事後才說的,這些話只有說1次而已,但是是第幾次 說的我忘記了。」、「(問:其餘4次被告是否也是在晚上 妳在房間睡著時為之?被告是先用手指或陰莖插入妳陰道內 ,待妳醒來後,是否因被告前向妳說不能說出去,且不能告 訴妳媽媽,不然事情會很嚴重,所以妳會害怕故不敢反抗, 仍由被告違反妳的意願繼續以手指或陰莖插入妳陰道內強制 性交得逞?而被告是否均知情妳並非自願?)是的。當時因 為害怕不知道該怎麼辦。被告是否知道我不願意,我不清楚 ,但是我自己確實是不願意的。」、「(問:妳是否記得被 告對妳強制性交這5次之各次發生之正確時間?)忘記了。 」等語,復有被害人甲女於國○時的住處地址臺中縣○○鄉 ○○村(住址詳卷)等相關位置照片2張(見99他2972號偵 卷p13)、被害人甲女在臺中縣○○鄉○○村住處房間配置 圖1張(見99他2972號偵卷p15)、被告乙男、丙女之全戶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張(見99他2972號偵卷證物袋p43-44, 00年00月10日結婚、00年00月16日申登)附卷可憑。是依證 人甲女之上開指證,前後並無何矛盾之處,惟因事隔5年有
餘,故甲女僅記得上開期間共遭被告乙男強制性交5次,第1 次係由被告乙男以手指進入其陰道內為之,其餘4次則由被 告乙男以手指或陰莖進入其陰道內為之,且對各次詳細時間 已無法確實記憶,尚與常情無違;又被告乙男與甲女間為繼 父女之直系姻親關係,若被告乙男並無對甲女為上開強制性 交犯行,衡情證人甲女當無故意設詞誣陷被告乙男之必要; 再參酌以證人甲女復結證稱:「乙男曾向甲女告以不能說出 去、不能告訴妳媽媽,不然事情會很嚴重」等語,益徵被告 乙男明知甲女業已清醒,否則如被告乙男主觀認甲女仍係在 睡夢中,實無必要再為上開言語之告誡。綜上,足見被告乙 男自00年9月間某日起至00年1月間某日止(即甲女就讀國中 0年級上學期期間),有以如犯罪事實欄一、㈠所載違反甲女意 願之方法,對甲女強制性交得逞共5次之情事。 ㈡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載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被害人甲女 於99年5月20日偵查中指稱:「(問:(國○上學期)之後 的情形為何?)之後應該就沒有,然後就是兩年前也就是00 年年初,差不多現在5、6月,我已經開始穿短袖的時候。地 點是在我現在的家2樓房間內,我還跟我兩個弟弟一起睡。 」、「(問:00年妳繼父如何對妳性侵?)半夜的時候進來 我房間,也是跟之前一樣先用手碰我下體並伸進去我的陰道 ,幾次過後,他會先暫時過一陣子沒有來找我,過一陣子才 又開始,大約相隔一個月的時間。」、「(問:00年間妳繼 父有沒有用他的陰莖插入妳的陰道內?)之後有,時間我不 確定,但就是有印象開始慢慢有。他就是先摸我,用手插入 我陰道,然後就自己脫褲子。」、「(問:過程中妳都是跟 弟弟在房間睡?)對,但弟弟有時候會不在,就可能出去玩 或是去別的地方。」、「(問:當時是什麼時間為何弟弟會 出去玩?)晚上。」、「(問:是否不在睡覺時間發生?) 有時候是,有時候是睡覺時間我還清醒在房間的時候他就來 找我。」、「(問:妳繼父找妳妳有無反抗?)我會反抗, 但他可能覺得說我已經習慣了吧,知道他要來找我做什麼。 」、「(問:妳繼父進房間之後會跟妳說什麼嗎?)要求我 跟他發生性行為。他是用動作,他進來如果我還清醒他會摸 我屁股,會用動作暗示,開始摸我下體,然後他會用我的手 去觸摸他的生殖器,摸一摸之後他會要求我趴著或躺著。」 、「(問:妳有無拒絕過?)剛開始的時候會拒絕,後面是 因為習慣這樣子就會忍著。」、「(問:這時候妳媽媽都在 做什麼?)有時候不在家。我不確定她去哪裡。」、「(問 :如果妳母親在家,妳為何不呼叫?)她如果在家有時候是 在樓下打麻將,所以我就會不敢把這件事情告訴大家。」、
「(問:00年間繼父這樣對妳性侵多久時間?)平均每一兩 個月中會有三四次。一直到00年間,他持續會來騷擾我,要 求我跟他發生性行為,但是我會抗拒,他都會在我睡著的時 候上來,當我發現的時候他可能已經在摸我下體,也會把手 插入我陰道裡,但我會立刻阻止他繼續下去,我會反抗。如 果他正在摸我會把他手推開,叫他下去樓下,可是他不會立 刻下去,還是會故意在我旁邊磨蹭看真的不能發生,才會下 去。」、「(問:00年間妳是住在家中幾樓?)那時候我已 經搬到3樓。我還住在2樓的時候他就去2樓房間,我搬到3樓 之後他就上去3樓房間找我。」、「(問:00年整年都是持 續這樣嗎?)他的時間不一定。持續到00年。」、「(問: 00年過年後到3、4月間你繼父有無對妳性侵?)有,我母親 去勒戒不在家這段期間他就對我性侵。那時候我已經住在3 樓,他會上來3樓,我把門鎖住可是他會撬開,當我意識到 的時候他已經脫掉我褲子,用手伸進去我陰道裡面,並且他 有脫褲子對我性交。他有說他已經把性器官放進去我陰道裡 面,幹麻還要繼續反抗之類的話。」、「(問:妳何時對外 求救?)00年0月8日打113求救。」、「(問:妳繼父何時 最後一次對妳性侵?)00年0月份。」等語(見99他2972號 偵卷p7-11);並於本院100年9月2日審理行交互詰問時具結 證稱:「(問:妳之後又說被告00年5、6月的時候,在起訴 書所載B地,妳說被告有開始對妳性侵,是否如此?)是的 。」、「(問:當時00年5、6月開始被告對妳性侵頻率為何 ?)兩個月三到四次。」、「(問:之前偵訊檢察官問妳「 00年妳繼父找妳,妳有無反抗」,妳說「我會反抗,但他可 能覺得我已經習慣,知道他要來找我做什麼」。並問「妳有 無拒絕」,妳說「剛開始的時候會拒絕,後面因為習慣會忍 著」。妳當時拒絕與反抗的情形可否說明一下?)口頭上一 樣有拒絕,身體就儘量避開被告。」、「(問:00年5、6月 的時候,之前被被告性侵及對妳說不能講出去的害怕情形, 是否還存在?)有。」、「(問:所以妳沒有很積極反抗? )是的。」、「(問:最後一次被告對妳性侵是否在00年3 月?)是的。」、「(問:(請求提示5月20日偵訊筆錄p4 ),檢察官問妳「00年妳繼父對妳性侵多久時間」,妳說「 平均每一、兩個月中會有三、四次,一直到00年間他會一直 來騷擾我,要求我跟他發生性行為,但是我會抗拒,他都會 在我睡覺時候上來,當我發現的時候,他可能已經在摸我的 下體,也會把手插入我陰道裡,但我會立刻阻止他繼續下去 ,我會反抗,如果他正在摸,我把手推開,叫他去樓下,可 是他不會立刻下去」,00、00年是否如偵訊所述情況?)是
的。」、「(問:被告有無用激烈手段或是妳如何反抗,妳 於偵訊時所述之部份可否再詳加敘述?)當我發現時被告已 經躺在我旁邊,觸摸我的下體,我抗拒的時候,就會將手撥 開,並叫他下去,但被告仍不理我,他會說拜託之類的話, 並說一下下就好。」、「(問:剛才有提到說被告有用手、 陰莖插入妳的下體,是否利用妳睡著時,到房間裡對妳做這 件事情?)有時會是利用我睡著時,有時候也會在我沒有睡 覺時。」、「(問:妳未睡著時是在何種情況之下,被告會 對妳性侵?)我記得有一次我母親在房間睡覺,被告直接到 我房間要求我與他從事性行為,當下我怕我母親看到會生氣 ,可能會發生更激烈的衝突,所以我就讓被告在我房間與我 發生性行為。」、「(問:這是何時的事情?)住在○○的 時候,就是起訴書所載B地的事情。」、「(問:妳在00年0 月有無到○○親戚家賣○○?)有。」、「(問:妳去○○ 斷斷續續半年的期間,被告有無對妳性侵?)我想不起來了 。」、「(問:00年3、4月間,妳母親有去觀察勒戒,當時 被告是否曾經要求妳幫忙照顧被告與妳母親生的弟弟妹妹? )是。」、「(問:之後妳的曾祖母又去醫院,妳因為要去 看妳曾祖母而耽誤照顧弟弟妹妹的時間,被告因此事罵妳? )有曾因此事而爭執過。」、「(問:妳是否因此爭執而對 被告不滿?)是。」、「(問:妳是否會因為被告罵妳,於 是生被告的氣,因此故意說被告在違反妳意願的情況下,對 妳強制性交?)我不是故意,我是真的受不了被告。」、「 (問:剛才檢察官提示偵訊筆錄p4,這個筆錄上面妳說被告 從00年時,一、兩個月性侵三、四次,直到00年間會一直騷 擾妳,要求跟妳發生性行為,被告都會在妳睡著時上來,妳 發現被告摸妳下體,也把手插入妳的陰道,妳會立刻阻止他 繼續下去,如果他正在摸的話,妳會把被告的手推開,叫被 告下樓去,但被告不會立刻下去,被告會故意在妳旁邊磨蹭 ,看真的會不會發生才會下去,妳的意思是否指如果被告一 直在妳旁邊磨蹭,妳一直拒絕被告,被告無法得逞便會下去 ?)對。」、「(問:因為剛才妳又講說妳把手撥開,叫被 告下去,被告仍然不理妳,並說拜託一下就好,是否被告就 一直在旁邊盧妳,想辦法看妳是否會同意,若妳同意被告即 與妳發生性行為;若被告覺得無法達到目的便行離去?)有 時候是這樣沒有錯。」、「(問:其他的呢?有時候是怎樣 ?)被告還是會強行要求發生性關係。」、「(問:請具體 說明如何強行?)因為當下我知道被告若沒有得逞就不會離 開,我就想說算了。」、「(問:被告對妳性侵的行為,當 時是否都只有他一個人在場?)是的。」、「(問:若有人
用手指或性器官插入妳的陰道,妳是否有可能不會醒來?) 最後一定會醒來。」、「(問:發生性行為的當下妳是否已 經知道?)最後我都會知道。」、「(問:有無於妳睡覺時 處於無知覺的狀態下與妳發生性行為,而妳仍不自知之情形 ?)無。」、「(問:國中○年之前或之後發生之事,被告 對妳性侵這麼多次,有無哪一次是自願的?)沒有。」、「 (問:照妳之前的筆錄稱,00年之後,平均一、兩個月有三 到四次,一個月或兩個月到底幾次?)兩個月三次。」、「 (問:之前在○○賣○○時,妳稱斷斷續續有回去,那段期 間被告有無對妳性侵?)我想不起來。」、「(問:之前筆 錄有提到說,妳在外面工作,但妳覺得妳國中沒有畢業,才 回去讀○○,後來是否因為要讀○○回去後,被告才又對妳 有性侵之行為?)有,9月份我要回來讀○○,所以事情是 發生在9月之後。」、「(問:00年5、6月之後,到妳報案 期間,正確發生的日期是否還記得?)沒有辦法。」、「【 審判長諭知勘驗證人的左手手腕(審判長在開庭過程中,從 監視器發現證人的左手腕有包紗布)勘驗結果:經會同社工 員當場勘驗證人的左手腕有數道割痕,至今尚有結疤刀痕傷 口。】(問:這些傷口與妳今日開庭作證有無關係?)有。 」等語;又於本院101年3月16日審理時具結證稱:「(問: 被告稱於00年4月28日因工作時不慎受傷住院(提示本院卷 附00年6月27日和解書影本1份),對此妳有何意見?是否記 得被告住院多久?)住院時間我忘記了,住院期間應該有超 過一個星期。」、「(問:被告稱妳於00年3月至同年8月間 在○○賣○○時,均住在○○,並提出妳於00年7月25日匯 款2000元至妳母親郵局帳戶之資料為證(提示本院卷附0000 00000所有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存提影本資料1份), 對此妳有何意見?)我確實有匯錢給我母親,該存簿是我母 親的,2000元也是我匯的,但我匯錢的時候確實是我在賣檳 榔得時候,那段期間我是台中、○○兩邊跑。」、「(問: 是否記得妳何時回家不在○○賣○○?【00年8月初或中旬 或月底】)不記得。」、「(問:上次審理時問妳,妳在○ ○賣○○期間,被告是否有對妳性侵,妳有時稱想不起來, 有時稱有,是否能再仔細回想妳00年6月至8月間,被告是否 確有對妳性侵?)這件事情我想不起來了。」、「(問:妳 稱被告自00年6月間起至99年3月間止,有違反妳的意願對妳 強制性侵,是否正確?)是的。我印象中是我從○○回來台 中之後要去讀○○,○○停招,隔多久詳細時間我忘記了, 事情應該發生在九月之後被告又開始性侵我了,就如我上次 所言。」、「(問:妳於上次審理時稱,晚上妳在房間睡著
時,被告到妳房間將妳內褲脫去並以手指插入妳陰道內,妳 醒來後,將被告手推開加以阻止,被告就暫時未再繼續,後 來因被告又一直強行要求與妳發生性關係,妳雖口頭上拒絕 或身體盡量避開,但被告仍以陰莖插入妳陰道內而違反妳的 意願強制性交得逞,是否如此?當時被告是否知情妳是非自 願為之?)是的。被告知道我是不願意的。」、「(問:妳 於偵查中稱,晚上在妳房間內被告對妳性交,因妳反抗,被 告就對妳說:我已經把性器官放進妳陰道裡面,幹嘛還要繼 續反抗等情,是否如此?)(提示99他2972號偵卷p9)被告 的意思是說之前已經將陰莖放到陰道裡面去了,為何要反抗 。」、「(問:依妳上開審理時所述,被告是否自00年9月 起起至00年3月間止,平均每2個月3到4次對妳以上開方式違 反妳的意願而對妳強制性交得逞?是否記得各次發生之正確 時間?)這是平均,有時候一個月都沒有,有時候一個月很 多次,但都是違反我的意願。正確時間我忘記了。」、「( 問:妳從第一次到最後一次報警之前,被告對妳性侵不論是 用手指或是用陰莖,每次都不是妳自願的?)是的。」、「 (問:被告有無其他器具進入到妳的陰道?)沒有。」等語 ,復有被害人甲女於00年間住於臺中縣○○鎮○○街(住址 詳卷)等相關位置照片20張(見99他2972號偵卷p1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