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0年度,3797號
TCDM,100,易,3797,2012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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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379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馮思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少連偵字第96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
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馮思育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緣廖國智(綽號賽門)、吳松進(綽號BOSS、頭仔、LA NEW )、李明賢(綽號小寶、詹姆士)等成年人(所涉詐欺取財 部分,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218 號 判處罪刑確定)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長腳」之成 年男子及自稱「顧崇傑(音譯)」之成年男子,於民國98年 3 月初,共同基於設立電信機房向民眾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 而合組詐欺集團,由自稱「顧崇傑(音譯)」之成年男子在 臺中市○○路○ 段西平南巷1-26號7 樓內,建置電話機、電 腦、IP分享器、強波器、Gateway 匣道器及無線訊號放大器 等設備作為電信詐騙機房,並由綽號「長腳」之成年男子擔 任大陸地區負責人,廖國智擔任臺灣地區負責人,李明賢負 責現場管理,並與吳松進先後招攬有共同犯意聯絡之吳家豪 、王仲宇倪崇智(以上3 人經本院100 年度易字第2347號 判處罪刑,現仍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 年度上易字第 297 號案件審理中)、羅孟昌劉宗銘鍾佳燕陳玥樺陳亞凡(上5 人業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 度少連偵字第69號、98年度偵字第14692 號提起公訴,現由 本院另案審理中)、劉嘉峰林明璇陳意方張雅媚(改 名張彩琳)、何韋翰陳欣儀徐進偉、張家綸、林瑜婕( 改名林芝羽)、徐珊珊(改名徐蘋希)、林栢申(上11人業 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少連偵字第69號 、98年度偵字第14692 號為緩起訴處分在案)、潘廷雄(另 由檢察官偵查)、陳品希(另由檢察官偵查)及輾轉由吳家 豪(綽號大摳)、倪崇智招攬有共同犯意聯絡之馮思育等人 加入該集團,分別擔任車手、收購人頭帳戶及假冒「電信公 司客服人員」、「警察」、「公安」、「金融監管局人員」 、「檢察官」、「富邦購物台客服人員」、「東森購物台客 服人員」、「色情應召站人員」等身分,先以電腦隨機選取 撥打之電話號碼,向接電話之臺灣民眾或大陸民眾謊稱對方



積欠電話費、或購物帳號設定錯誤等理由,如對方有所回應 ,再將電話轉接至冒充「警察」、「公安」、「金融監管局 人員」、「檢察官」、「卡務中心人員」之二、三線員工, 各詐使如附表一編號①至⑧所示之陳梅秀等人(均為臺灣民 眾)及如附表一編號⑨之大陸地區某人士陷於錯誤,分別依 照指示交付款項或匯款後,再由擔任車手者領出詐騙所得金 額,所詐得之金額,由車手扣取1.5%為報酬,「客服人員」 、「警員」、「公安」、「金融監管局人員」、「檢察官」 分別領取5%、7%、8%為報酬,其餘由吳松進廖國智、李明 賢、上開綽號「長腳」及自稱「顧崇傑」等成年男子均分( 各次詐騙詳情均如附表一所示)。嗣為警循線查獲上情,並 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其餘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與本 案尚無關連)。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佐:
㈠被告馮思育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㈡共犯即同案被告廖國智吳松進李明賢,業經臺灣高等法 院臺中分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218 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吳 家豪、王仲宇倪崇智,經本院100 年度易字第2347號判決 判處罪刑,現仍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 年度上易字第 297 號案件審理中;劉嘉峰林明璇陳意方張雅媚(改 名張彩琳)、何韋翰陳欣儀徐進偉、張家綸、林瑜婕( 改名林芝羽)、徐珊珊(改名徐蘋希)、林栢申,經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少連偵字第69號、98年度 偵字第14692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羅孟昌劉宗銘、鍾佳 燕、陳玥樺陳亞凡,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以98年度少連偵字第69號、98年度偵字第14692 號提起公訴 ,此有上開刑事判決書、緩起訴處分書、起訴書附卷足憑。 ㈢附表一「卷證頁碼」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 ㈣附表二所示之物扣案可佐。
二、按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 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 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不問犯罪動機 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又關於犯意聯 絡,不限於事前有所謀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 ,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最 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1886號判例、98年度台上字第7562號判 決要旨可資參照)。是核被告馮思育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



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與上開綽號「長腳」、自稱 「顧崇傑」之成年男子及共犯廖國智吳松進李明賢、吳 家豪、王仲宇羅孟昌劉嘉峰林明璇劉宗銘陳意方倪崇智鍾佳燕陳玥樺陳亞凡張雅媚何韋翰、陳 欣儀、徐進偉林瑜婕徐珊珊林栢申等人間,就上開各 次詐欺取財犯行,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又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②、④、⑥、⑦、⑧、⑨所示多 次詐欺取財之犯行,各係密接為之,復各侵害同一法益,應 各論以接續犯之單純一罪(按:附表一編號⑨部分,因被害 人為不詳姓名之大陸人士,無從證明該部分之被害人非屬同 一人而論以數罪,故為有利被告之認定,該部分僅論以接續 犯之單純一罪)。被告所犯如附表一所示詐欺取財9 罪間,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再檢察官起訴書中, 關於被害人張允昌被詐騙之金額,雖僅記載張允昌被騙語音 轉帳新臺幣105 萬元部分,惟被害人張允昌因同一詐騙行為 ,除受害語音轉帳105 萬元外,另被騙語音轉帳95萬元、41 萬元、95萬7120元部分;被害人謝秋桂被詐騙之金額,雖僅 記載謝秋桂被騙臨櫃匯款46萬元部分,惟被害人謝秋桂因同 一詐騙行為,除受害臨櫃匯款46萬元外,另被騙臨櫃匯款20 萬元(2 次)、10萬元(6 次)部分;被害人李定仁被詐騙 之金額,雖僅記載李定仁被騙65萬元部分,惟被害人李定仁 因同一詐騙行為,除受害交付65萬元外,另被騙臨櫃匯款50 萬元部分,均本於同一詐騙行為而來,各為單純一罪,此部 分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一併審酌。爰審酌被告正值青 壯之年,然不知守法,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參與詐騙 集團擔任車手、收取人頭帳戶,係詐欺取財犯行不可或缺的 角色,使被害人受有財產上損害,迄今復未賠償被害人損失 ,暨考量被害人受騙金額、被告參與程度、時間長短、犯罪 動機、目的、素行,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 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 文所示,且就宣告刑及所定之應執行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被告行為後,刑法第41條業於98年12月30日修 正公布並施行,其中刑法第41條第1 項為求用語統一,爰將 原「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修正為「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 」,核僅屬文字之修正,而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另修正前 刑法第41條第8 項規定:「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於數罪併罰 ,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個月者,亦適用之」。惟司法院於98 年6 月19日作成釋字第662 號解釋,解釋文謂:「中華民國 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2 項,關於數罪 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6 個月者



,排除適用同條第1 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 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366 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解 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8 項關於數 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服社會勞動,而定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規定,雖未在該解釋範圍內,惟 解釋所持理由亦同樣存在於易服社會勞動。立法者爰修正第 8 項規定,以符合釋字第662 號解釋意旨。從而,修正後刑 法第41條第8 項修正為:「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 ,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 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準此以言,修正後刑法第41 條第8 項僅係將上開釋字第662 號解釋內容予以明文化,修 正前刑法第41條第2 項規定既經上開解釋宣示「失其效力」 ,本次修法對於適用刑罰法律之結果並無任何差異,是本件 被告所定應執行之刑雖已逾6 月,仍應逕予適用現行刑法第 41條第8 項之規定,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毋庸再為 新舊法之比較。】。檢察官雖就被告所犯附表一編號①至⑨ 部分犯行,均從重求處有期徒刑7 月,然被告於上開集團之 角色固屬「車手」,惟並未實際參與本案提領詐欺款項之行 為,且其亦非位居車手群之首腦或指揮地位,其犯罪情節尚 非甚重,本院認檢察官之求刑,稍嫌過重,附此敘明。末查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為同案共犯所有,供為犯本案詐 欺取財各罪所用或預備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規定,併予宣告沒收。至其餘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非屬 被告所有,且本院復查無積極證據證明與本件詐欺犯行有直 接關連性,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273 條 之1 、第310 條之2 ,刑法第28條、第339 條第1 項、第51 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國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劉敏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附表一:
┌─┬───┬──┬────┬───┬──────┬───────────────┬──────┐
│編│被害人│匯款│詐騙事由│金 額│匯款帳戶帳號│ 卷 證 頁 碼 │ 宣 告 刑 │
│號│ │時間│ │ │ │ │ │
├─┼───┼──┼────┼───┼──────┼───────────────┼──────┤
│①│陳梅秀│98年│先佯稱帳│新臺幣│周育慶所設新│⒈陳梅秀於警詢之證述(見警卷㈠│馮思育共同犯│
│ │ │3月 │戶金額是│50萬元│竹郵局帳號00│ P.169-171) │詐欺取財罪,│
│ │ │18日│否委人代│ │000000000000│⒉周育慶於警詢之證述(見警卷㈠│處有期徒刑伍│
│ │ │ │領,再假│ │號帳戶 │ P.59-60) │月,如易科罰│
│ │ │ │冒警察、│ │ │⒊周育慶之新竹郵局帳號00000000│金,以新臺幣│
│ │ │ │檢察官詐│ │ │ 914917號帳戶已印摺交易詳情暨│壹仟元折算壹│
│ │ │ │財,使陳│ │ │ 客戶基本資料(見警卷㈠P.62)│日。扣案如附│
│ │ │ │梅秀陷於│ │ │⒋陳梅秀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表二所示之物│
│ │ │ │錯誤。 │ │ │ 件紀錄表、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均沒收。 │
│ │ │ │ │ │ │ 店分局江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
│ │ │ │ │ │ │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 │
│ │ │ │ │ │ │ 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 │
│ │ │ │ │ │ │ 紀錄表(見警卷㈠P.172-174、 │ │
│ │ │ │ │ │ │ 179-180) │ │
│ │ │ │ │ │ │⒌郵政國內匯款執據(見警卷㈠ │ │
│ │ │ │ │ │ │ P.176 ) │ │
├─┼───┼──┼────┼───┼──────┼───────────────┼──────┤
│②│張允昌│98年│網路上假│新臺幣│趙柏毅所設安│⒈張允昌於警詢之證述(見警卷㈠│馮思育共同犯│
│ │ │3月 │冒援交詐│95萬元│泰商銀嘉義分│ P.189-190) │詐欺取財罪,│
│ │ │26日│財,使張│(起訴│行帳號021220│⒉貝曼君於警詢之證述(見警卷㈠│處有期徒刑陸│
│ │ │ │允昌陷於│書漏載│00000000號帳│ P.71-73) │月,如易科罰│
│ │ │ │錯誤。 │) │戶 │⒊貝曼君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金,以新臺幣│
│ │ │ │ ├───┼──────┤ 有限公司存款帳號000000000000│壹仟元折算壹│
│ │ │ │ │新臺幣│貝曼君所設渣│ 74號開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日。扣案如附│
│ │ │ │ │105萬 │打銀行延平簡│ 見警卷㈠P.79-80 ) │表二所示之物│
│ │ │ │ │元 │易分行帳號00│⒋張允昌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均沒收。 │
│ │ │ │ │ │000000000000│ 件紀錄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 │
│ │ │ │ │ │號帳戶 │ 鎮分局宋屋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 │
│ │ │ │ ├───┼──────┤ 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
│ │ │ │ │新臺幣│同上 │ 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 │
│ │ │ │ │41萬元│ │ 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
│ │ │ │ │(起訴│ │ 表(見警卷㈠P.197、199-202)│ │
│ │ │ │ │書漏載│ │⒌張允昌之土地銀行桃園分行活期│ │
│ │ │ │ │) │ │ 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




│ │ ├──┼────┼───┼──────┤ 見警卷㈠P.198) │ │
│ │ │98年│同上 │新臺幣│同上 │⒍安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3月 │ │95萬71│ │ 客戶基本資料查詢(見中高分院│ │
│ │ │27日│ │20元 │ │ 99上易218卷㈠影卷P.1反) │ │
│ │ │ │ │(起訴│ │⒎趙柏毅之安泰商銀嘉義分行帳戶│ │
│ │ │ │ │書漏載│ │ 存款當期交易明細表(見中高分│ │
│ │ │ │ │) │ │ 院99 上易218卷㈠影卷P.2) │ │
│ │ │ │ │ │ │⒏吳松進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通│ │
│ │ │ │ │ │ │ 訊監察譯文(見警卷㈡P.299-30│ │
│ │ │ │ │ │ │ 0) │ │
│ │ │ │ │ │ │⒐本院98聲監340通訊監察書(見 │ │
│ │ │ │ │ │ │ 警卷㈢P.735-736) │ │
├─┼───┼──┼────┼───┼──────┼───────────────┼──────┤
│③│謝秀媚│98年│佯稱東森│新臺幣│陳雪華所設渣│⒈謝秀媚於警詢之證述(見警卷㈠│馮思育共同犯│
│ │ │3月 │購物台購│85萬元│打銀行湖口分│ P.242-243 ) │詐欺取財罪,│
│ │ │30日│物誤設為│ │行帳號012210│⒉陳雪華於警詢之證述(見警卷㈠│處有期徒刑伍│
│ │ │(原│分期付款│ │00000000號帳│ P.86-87 ) │月,如易科罰│
│ │ │誤載│,使謝秀│ │ │⒊陳雪華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金,以新臺幣│
│ │ │為29│媚陷於錯│ │ │ 有限公司存款帳號000000000000│壹仟元折算壹│
│ │ │日)│誤。 │ │ │ 25號開戶基本資料暨存摺支存對│日。扣案如附│
│ │ │ │ │ │ │ 帳單(見警卷㈠P.91-92) │表二所示之物│
│ │ │ │ │ │ │⒋謝秀媚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均沒收。 │
│ │ │ │ │ │ │ 分局名間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 │ │ │ │ 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 │ │ │ │ │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
│ │ │ │ │ │ │ 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 │ │ │ │ 專線紀錄表(見警卷㈠P.244-24│ │
│ │ │ │ │ │ │ 9) │ │
│ │ │ │ │ │ │⒌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警卷㈠│ │
│ │ │ │ │ │ │ P.250) │ │
├─┼───┼──┼────┼───┼──────┼───────────────┼──────┤
│④│謝秋桂│98年│佯稱謝秋│新臺幣│黃寶緣所設三│⒈謝秋桂於警詢之證述(見警卷㈠│馮思育共同犯│
│ │ │3月 │桂在購物│20萬元│峽郵局帳號03│ P.210-211) │詐欺取財罪,│
│ │ │27日│台購物扣│(起訴│000000000000│⒉蔡亞珍於警詢之證述(見警卷㈠│處有期徒刑伍│
│ │ │ │款錯誤,│書漏載│號帳戶 │ P.82-83 ) │月,如易科罰│
│ │ │ │會重複扣│) │ │⒊蔡亞珍之新竹郵局帳號00000000│金,以新臺幣│
│ │ │ │款等語,├───┼──────┤ 133048號帳戶最近交易詳情暨客│壹仟元折算壹│
│ │ │ │使謝秋桂│新臺幣│林明鵝設台│ 戶基本資料(見警卷㈠P.84-85 │日。扣案如附│
│ │ │ │陷於錯誤│10萬元│北杭南郵局帳│ ) │表二所示之物│
│ │ │ │。 │(起訴│號0000000000│⒋郵政國內匯款執據6紙、合作金 │,均沒收。 │




│ │ │ │ │書漏載│3061號帳戶 │ 庫銀行存款憑條2紙、合作金庫 │ │
│ │ │ │ │) │ │ 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二│ │
│ │ │ │ ├───┼──────┤ )1紙(見警卷㈠P.212、215-22│ │
│ │ │ │ │新臺幣│施合坤所設桃│ 1) │ │
│ │ │ │ │10萬元│園桃鶯郵局帳│⒌謝秋桂之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 │ │
│ │ │ │ │(起訴│號0000000000│ 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 │
│ │ │ │ │書漏載│7535號帳戶 │ 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東衛│ │
│ │ │ │ │) │ │ 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 │ ├───┼──────┤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 │
│ │ │ │ │新臺幣│楊苑鈴所設樹│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 │
│ │ │ │ │10萬元│林大同郵局帳│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
│ │ │ │ │(起訴│號0000000000│ 表(見警卷㈠P.213、223-236)│ │
│ │ │ │ │書漏載│6891號 │⒍吳松進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通│ │
│ │ │ │ │) │ │ 訊監察譯文(見警卷㈡第301至 │ │
│ │ │ │ ├───┼──────┤ 301頁反面) │ │
│ │ │ │ │新臺幣│林玄源所設蘆│⒎倪崇智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通│ │
│ │ │ │ │10萬元│竹郵局帳號01│ 訊監察譯文(見警卷㈡第458頁 │ │
│ │ │ │ │(起訴│000000000000│ 反頁) │ │
│ │ │ │ │書漏載│號帳戶 │⒏本院98聲監340通訊監察書(見 │ │
│ │ │ │ │) │ │ 警卷㈢P.735-736) │ │
│ │ │ │ ├───┼──────┤ │ │
│ │ │ │ │新臺幣│林紀諒所設合│ │ │
│ │ │ │ │10萬元│作金庫鳳山分│ │ │
│ │ │ │ │(起訴│行帳號032087│ │ │
│ │ │ │ │書漏載│0000000號帳 │ │ │
│ │ │ │ │) │戶 │ │ │
│ │ │ │ ├───┼──────┤ │ │
│ │ │ │ │新臺幣│蔣湘偉所設合│ │ │
│ │ │ │ │10萬元│作金庫進化分│ │ │
│ │ │ │ │(起訴│局帳號180776│ │ │
│ │ │ │ │書漏載│0000000號帳 │ │ │
│ │ │ │ │) │戶 │ │ │
│ │ │ │ ├───┼──────┤ │ │
│ │ │ │ │新臺幣│林玄源所設渣│ │ │
│ │ │ │ │20萬元│打銀行鳳山分│ │ │
│ │ │ │ │(起訴│行帳號094210│ │ │
│ │ │ │ │書漏載│033408號帳戶│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新臺幣│蔡亞珍所設新│ │ │




│ │ │ │ │46萬元│竹光華郵局帳│ │ │
│ │ │ │ │ │號0000000000│ │ │
│ │ │ │ │ │3048號帳戶 │ │ │
├─┼───┼──┼────┼───┼──────┼───────────────┼──────┤
│⑤│錢國平│98年│冒用檢察│新臺幣│王勝貴設南│⒈錢國平於警詢之證述(見竹檢98│馮思育共同犯│
│ │ │3月 │官身份,│22萬元│勢郵局帳號00│ 偵7041影卷P.4-4反) │詐欺取財罪,│
│ │ │24日│偽稱錢國│ │000000000000│⒉王勝貴於警詢、偵訊之供述(見│處有期徒刑肆│
│ │ │ │平帳戶被│ │號帳戶 │ 竹檢98偵7041影卷P.1-3、98少 │月,如易科罰│
│ │ │ │盜用,須│ │ │ 連偵96卷P.24-25) │金,以新臺幣│
│ │ │ │將帳戶內│ │ │⒊王勝貴之新竹南勢郵局帳號0061│壹仟元折算壹│
│ │ │ │存款領出│ │ │ 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日。扣案如附│
│ │ │ │,轉存至│ │ │ 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竹檢98│表二所示之物│
│ │ │ │指定帳戶│ │ │ 偵7041 影卷P.7-8反) │,均沒收。 │
│ │ │ │保管等語│ │ │⒋郵政國內匯款執據(見竹檢98偵│ │
│ │ │ │,使錢國│ │ │ 7041影卷P.9 ) │ │
│ │ │ │平陷於錯│ │ │⒌錢國平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 │
│ │ │ │誤。 │ │ │ 分局新莊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 │
│ │ │ │ │ │ │ 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 │ │ │ │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
│ │ │ │ │ │ │ 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 │
│ │ │ │ │ │ │ 紀錄表(見竹檢98偵7041影卷 │ │
│ │ │ │ │ │ │ P.5-6反) │ │
├─┼───┼──┼────┼───┼──────┼───────────────┼──────┤
│⑥│李定仁│98年│佯稱帳戶│新臺幣│交付現金 │⒈李定仁於警詢之證述(見竹檢98│馮思育共同犯│
│ │ │5月3│遭監控,│65萬元│(原誤載為匯│ 少連偵44影卷P.12-12反) │詐欺取財罪,│
│ │ │日 │須繳付公│ │入方孟寧之馬│⒉方孟寧於警詢之證述(見竹檢98│處有期徒刑伍│
│ │ │ │證費用等│ │公郵局帳戶)│ 少連偵44影卷P.1-3) │月,如易科罰│
│ │ │ │語,使李│ │ │⒊陽信商業銀行匯款收執聯(見竹│金,以新臺幣│
│ │ │ │定仁陷於│ │ │ 檢98少連偵44影卷P.16) │壹仟元折算壹│
│ │ │ │錯誤。 │ │ │⒋李定仁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日。扣案如附│
│ │ ├──┼────┼───┼──────┤ 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表二所示之物│
│ │ │98年│佯稱李定│新臺幣│方孟寧所設馬│ 湖分局內湖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均沒收。 │
│ │ │5月8│仁家屬帳│50萬元│公郵局帳號02│ 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
│ │ │日 │戶亦被監│(起訴│000000000000│ 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
│ │ │ │控,須再│書漏載│號帳戶 │ 格式表(見竹檢98少連偵44影卷│ │
│ │ │ │繳付公證│) │ │ P.13-14 反、16反) │ │
│ │ │ │費用等語│ │ │ │ │
│ │ │ │,使李定│ │ │ │ │
│ │ │ │仁陷於錯│ │ │ │ │
│ │ │ │誤。 │ │ │ │ │




├─┼───┼──┼────┼───┼──────┼───────────────┼──────┤
│⑦│蔡婉琳│98年│佯稱蔡婉│新臺幣│黃玉茹所設華│⒈蔡婉琳於警詢之證述(見警卷㈠│馮思育共同犯│
│ │ │4月 │琳之前購│10萬元│南銀行新莊分│ P.254-255) │詐欺取財罪,│
│ │ │15日│物台購物│ │行帳號163200│⒉徐世昌於警詢之證述(見警卷㈠│處有期徒刑伍│
│ │ │(原│,因業務│ │407582號帳戶│ P.94-95) │月,如易科罰│
│ │ │誤載│人員疏忽├───┼──────┤⒊徐世昌之新竹關東橋帳號006107│金,以新臺幣│
│ │ │為14│,需要雙│新臺幣│粟御辰所設華│ 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壹仟元折算壹│
│ │ │日)│方作取消│10萬元│南銀行淡水分│ 單暨客戶基本資料(見警卷㈠P.│日。扣案如附│
│ │ │ │動作,致│ │行帳號167200│ 100-102) │表二所示之物│
│ │ │ │蔡婉琳陷│ │834843號帳戶│⒋蔡婉琳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均沒收。 │
│ │ │ │於錯誤。├───┼──────┤ 分局復興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 │
│ │ │ │ │新臺幣│陳振方所設新│ 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
│ │ │ │ │49萬元│竹北埔郵局帳│ 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
│ │ │ │ │ │號0000000000│ 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 │ │ │ │ │4101號帳戶 │ 詢專線紀錄表(見警卷㈠P.256-│ │
│ │ │ │ ├───┼──────┤ 259) │ │
│ │ │ │ │新臺幣│徐世昌所設新│⒌華南商業銀行活期性存款存款憑│ │
│ │ │ │ │47萬元│竹關東郵局帳│ 條收據2紙、郵政國內匯款執據2│ │
│ │ │ │ │ │號0000000000│ 紙(見警卷㈠P.260-262) │ │
│ │ │ │ │ │4735號帳戶 │⒍倪崇智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通│ │
│ │ │ │ │ │ │ 訊監察譯文(見警卷㈡P.463) │ │
│ │ │ │ │ │ │⒎本院98聲監340通訊監察書(見 │ │
│ │ │ │ │ │ │ 警卷㈢P.735-736) │ │
├─┼───┼──┼────┼───┼──────┼───────────────┼──────┤
│⑧│尹敬原│98年│冒用檢察│新臺幣│交付現金 │⒈林日芬於警詢之證述(見警卷㈠│馮思育共同犯│
│ │(原誤│3月 │官身份,│600萬 │ │ P.263-265) │詐欺取財罪,│
│ │載為代│初 │佯稱尹敬│元 │ │⒉徐福彬之第一銀行竹東分行帳號│處有期徒刑陸│
│ │理人林│ │原帳戶涉├───┼──────┤ 00 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月,如易科罰│
│ │日芬)│ │嫌洗錢案│美金 │交付現金 │ 料及聯行往來明細(見警卷㈠P.│金,以新臺幣│
│ │ │ │,需將帳│8萬元 │ │ 108-109 ) │壹仟元折算壹│
│ │ │ │戶內存款│ │ │⒊尹敬原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日。扣案如附│
│ │ │ │提領交由│ │ │ 件紀錄表、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松│表二所示之物│
│ │ │ │法院監管│ │ │ 山分局東社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均沒收。 │
│ │ │ │,並繳交│ │ │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 │
│ │ │ │保金等語│ │ │ 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 │
│ │ │ │,使尹敬│ │ │ 紀錄表(見警卷㈠P.266、273-2│ │
│ │ │ │原陷於錯│ │ │ 74、276-279 ) │ │
│ │ │ │誤。 │ │ │⒋陽信銀行南京分行存款送款單、│ │
│ │ ├──┼────┼───┼──────┤ 兆豐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2紙、 │ │
│ │ │98年│同上 │新臺幣│王明賜所設高│ 郵政國內匯款執據(見警卷㈠ │ │




│ │ │3月2│ │100萬 │雄路竹一甲郵│ P.267-269、275) │ │
│ │ │日 │ │元 │局帳號010167│⒌吳松進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通│ │
│ │ │ │ │ │00000000號帳│ 訊監察譯文(見警卷㈡P.306、 │ │
│ │ │ │ │ │戶 │ 307、307反) │ │
│ │ ├──┼────┼───┼──────┤⒍本院98聲監340通訊監察書(見 │ │
│ │ │98年│同上 │新臺幣│謝東良所設陽│ 警卷㈢P.735-736) │ │
│ │ │3月 │ │200萬 │信銀行南京分│ │ │
│ │ │10日│ │元 │行帳號680200│ │ │
│ │ │ │ │ │06491號帳戶 │ │ │
│ │ ├──┼────┼───┼──────┤ │ │
│ │ │98年│同上 │新臺幣│徐福彬所設第│ │ │
│ │ │4月8│ │250萬 │一銀行竹東分│ │ │
│ │ │日 │ │元 │行帳號311502│ │ │
│ │ │ │ │ │28298號帳戶 │ │ │
│ │ │ │ ├───┼──────┤ │ │
│ │ │ │ │新臺幣│王文祥所設國│ │ │
│ │ │ │ │300萬 │泰世華銀行竹│ │ │
│ │ │ │ │元 │北分行帳號24│ │ │
│ │ │ │ │ │0000000000號│ │ │
│ │ │ │ │ │帳戶 │ │ │
├─┼───┼──┼────┼───┼──────┼───────────────┼──────┤
│⑨│真實姓│98年│不詳 │人民幣│不詳 │⒈本院98聲監340通訊監察書(見 │馮思育共同犯│
│ │名不詳│4月1│ │1萬1千│ │ 另案警卷影卷P.1-4) │詐欺取財罪,│
│ │之大陸│日 │ │元 │ │⒉王仲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處有期徒刑伍│
│ │人士 │ │ │ │ │ 通訊監察譯文(見另案警卷影卷│月,如易科罰│
│ │ │ │ │ │ │ P.17) │金,以新臺幣│
│ │ ├──┼────┼───┼──────┼───────────────┤壹仟元折算壹│
│ │ │98年│不詳 │人民幣│同上 │⒈本院98聲監340通訊監察書(見 │日。扣案如附│
│ │ │4月8│ │30餘萬│ │ 另案警卷影卷P.1-4) │表二所示之物│
│ │ │日 │ │元 │ │⒉吳松進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均沒收。 │
│ │ │ │ │ │ │ 通訊監察譯文(見另案警卷影卷│ │
│ │ │ │ │ │ │ P.16) │ │
│ │ ├──┼────┼───┼──────┼───────────────┤ │
│ │ │98年│不詳 │人民幣│同上 │⒈本院98聲監續280通訊監察書( │ │
│ │ │4月 │ │12萬元│ │ 見另案警卷影卷P.5-8) │ │
│ │ │17日│ │ │ │⒉王仲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 │
│ │ │ │ │ │ │ 通訊監察譯文(見另案警卷影卷│ │
│ │ │ │ │ │ │ P.18 ) │ │
│ │ ├──┼────┼───┼──────┼───────────────┤ │
│ │ │98年│不詳 │人民幣│同上 │⒈本院98聲監408通訊監察書(見 │ │




│ │ │4月 │ │184萬 │ │ 另案警卷影卷P.12-14) │ │
│ │ │27日│ │5802元│ │⒉廖國智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 │
│ │ │ │ │ │ │ 通訊監察譯文(見另案警卷影卷│ │
│ │ │ │ │ │ │ P.20) │ │
│ │ ├──┼────┼───┼──────┼───────────────┤ │
│ │ │98年│不詳 │人民幣│同上 │⒈本院98聲監532通訊監察書(見 │ │
│ │ │5月 │ │15萬元│ │ 另案警卷影卷P.9-11) │ │
│ │ │20日│ │ │ │⒉何韋翰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 │
│ │ │ │ │ │ │ 通訊監察譯文(見另案警卷影卷│ │
│ │ │ │ │ │ │ P.22) │ │
└─┴───┴──┴────┴───┴──────┴───────────────┴──────┘
附表二:應沒收之物
┌──┬──────────┬───┬───────┐
│編號│ 品 名 │數 量 │持有人 │
├──┼──────────┼───┼───────┤
│ 1 │電話機 │41臺 │李明賢
├──┼──────────┼───┼───────┤
│ 2 │電腦(計算機) │ 7臺 │李明賢
├──┼──────────┼───┼───────┤
│ 3 │監視鏡頭 │ 2臺 │李明賢
├──┼──────────┼───┼───────┤
│ 4 │監視器主機 │ 2臺 │李明賢
├──┼──────────┼───┼───────┤
│ 5 │耳機 │ 6只 │李明賢
├──┼──────────┼───┼───────┤
│ 6 │無線IP分享器 │ 2臺 │李明賢
├──┼──────────┼───┼───────┤
│ 7 │IP分享器 │ 3臺 │李明賢
├──┼──────────┼───┼───────┤
│ 8 │強波器主機 │ 2臺 │李明賢
├──┼──────────┼───┼───────┤
│ 9 │GateWay匣道器 │ 1臺 │李明賢
├──┼──────────┼───┼───────┤
│10│無線訊號放大器 │ 1臺 │李明賢
├──┼──────────┼───┼───────┤
│11│無線網路卡 │ 1個 │李明賢
├──┼──────────┼───┼───────┤
│12│戶外強波器 │ 2臺 │李明賢
├──┼──────────┼───┼───────┤
│13│碎紙機 │ 2臺 │李明賢




├──┼──────────┼───┼───────┤
│14│複合式印表機 │ 1臺 │李明賢
├──┼──────────┼───┼───────┤
│15│行動電話(附SIM卡) │ 4支 │李明賢徐珊珊
├──┼──────────┼───┼───────┤
│16│SIM卡 │ 6張 │李明賢徐珊珊
├──┼──────────┼───┼───────┤
│17│3G電話卡 │ 2張 │李明賢徐珊珊
├──┼──────────┼───┼───────┤
│18│行動電話(空機) │13支 │李明賢徐珊珊
├──┼──────────┼───┼───────┤
│19│資金出入表 │14張 │李明賢徐珊珊
├──┼──────────┼───┼───────┤
│20│SKYPE網路電話 │ 1支 │李明賢徐珊珊
├──┼──────────┼───┼───────┤
│21│隨身碟 │ 1支 │李明賢徐珊珊
├──┼──────────┼───┼───────┤
│22│電腦主機 │ 2臺 │李明賢徐珊珊
├──┼──────────┼───┼───────┤
│23│3G網卡(含SIM卡) │ 3組 │李明賢徐珊珊
├──┼──────────┼───┼───────┤
│24│行動電話 │ 5支 │吳松進
├──┼──────────┼───┼───────┤
│25│行動電話 │11支 │廖國智
├──┼──────────┼───┼───────┤
│26│網路電話撥號器 │ 2支 │廖國智
├──┼──────────┼───┼───────┤
│27│金融帳戶記事本 │ 1本 │羅孟昌
├──┼──────────┼───┼───────┤
│28│詐騙電話交戰稿 │ 5張 │徐進偉
├──┼──────────┼───┼───────┤
│29│網路銀行密碼 │ 1張 │徐進偉
└──┴──────────┴───┴───────┘
附表三:不沒收之物
┌──┬─────────┬──────┬───────┐
│編號│ 品 名 │ 數 量 │持有人 │
├──┼─────────┼──────┼───────┤
│ 1 │現金 │新臺幣15萬4 │李明賢徐珊珊
│ │ │千7百元 │ │
├──┼─────────┼──────┼───────┤




│ 2 │提款卡 │ 2張 │李明賢徐珊珊
├──┼─────────┼──────┼───────┤
│ 3 │儲金簿 │ 2本 │李明賢徐珊珊
├──┼─────────┼──────┼───────┤
│ 4 │中國信託存摺 │ 1本 │吳松進
├──┼─────────┼──────┼───────┤
│ 5 │陳憶易支票 │ 2張 │吳松進
├──┼─────────┼──────┼───────┤
│ 6 │現金 │新臺幣1萬元 │廖國智
├──┼─────────┼──────┼───────┤
│ 7 │行動電話 │ 1支 │張雅媚
├──┼─────────┼──────┼───────┤
│ 8 │SIM卡 │ 1張 │倪崇智
├──┼─────────┼──────┼───────┤
│ 9 │行動電話 │ 1支 │羅孟昌
├──┼─────────┼──────┼───────┤
│10│行動電話(含SIM卡) │ 1支 │陳玥樺
├──┼─────────┼──────┼───────┤
│11│行動電話 │ 1支 │陳欣儀(業經檢 │
│ │ │ │察官發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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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