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1年度,23號
PHDV,101,司繼,23,2012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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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23號
聲 請 人 高博智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高維新之遺產聲明法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高維新(男,民國○○年○○月○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澎湖縣馬公
市前寮里5鄰前寮54號)於101年3月11日死亡,聲請人開具
遺產清冊陳報本院,聲明法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等,經核並
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
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
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將本裁定前二項全文
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並將登載證
明檢送本院。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
聲請。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高維新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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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