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0年度,56號
PHDM,100,訴,56,201204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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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6號
被   告 劉建輝
選任辯護人 張蓉成律師
被   告 趙帝凱
選任辯護人 林弘明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劉建輝趙帝凱均自民國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 2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0年11月28日執行羈押,並於101年2月28日延長羈押。茲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年4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順輝
法 官 蔡政佑
法 官 孫健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竹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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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