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072號
上 訴 人 祭祀公業謝福廣
法定代理人 謝振權
被 上訴人 王文隆
王賢霖
王飛景
王秀琴
王明珠
陳馨青
范綱銘
范綱益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范振盛
被 上訴人 范容婌
陳春年
謝真豐
謝真男
謝淑珍
謝毓貞
謝素貞
謝玲貞
謝金妹
謝黃合妹
謝真城
謝真隆
謝真仁
謝秋月
黃玉琴
謝祥嘉
謝祥裕
謝旻潔
謝蔡桃妹
謝真德
謝禎言
謝真順
謝禎正
謝彩鳳
謝美鳳
謝新榆
謝新榮
徐双福
徐双新
徐玉香
徐貴美
王傳瑚
王天祐
王人佑
王筱芸
魏謝瑞珠
湯黃月英
謝新熾
謝新真
謝新憲
謝新米
范謝悅珠
簡謝世晶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2072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2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4,455,000 元(上訴人於原審訴請被上訴人返還如
原審判決附圖所示A1、A2、A4、B 等建物所占土地及A3部分之土
地共計550 平方公尺,復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係每平方公尺8,10
0 元,此有原審卷附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可參,故訴訟標的之
價額應係8,100 元×550 平方公尺=4,455,000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67,7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克聖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陳彥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楊淳如